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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二手房买卖合同卖方违约 买方依法获赔违约金
来源:万焦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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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6年10月4日,经中介公司介绍,黄某与钱某、苏某签订了房屋转让协议,并代其妻子严某签字。协议约定黄某将与严某共有的房屋出售给钱某、苏某,总价款为59.5万元。协议还约定,卖方若中途悔约,应退还收取的全部房款,并赔偿买方违约金3万元及支出的中介费、律师费。后钱某、苏某交付定金3万元,按约由中介公司保管,并支付居间费用1.19万元。后黄某称房屋存在借款抵押情况,无法办理过户,拒绝继续履行合同。严某称知晓黄某卖房的情况,但以未签字及不知合同内容为由,拒绝赔偿。后双方协商确认合同解除,由中介公司退还3万元给钱某、苏某,但对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钱某、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黄某、严某承担违约金及房屋增值部分损失6.5万元及支出的中介费1.19万元、律师费0.7万元。

【法律分析】

 武进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黄某拒绝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行为构成违约。在此情况下,钱某、苏某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中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钱某、苏某可选择主张违约金。钱某、苏某称房屋增值损失超出了违约金金额,但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黄某认可由其代替严某在合同上签字,严某虽不认可合同的内容,但已知晓黄某卖房的情况。法院认为,合同签订时,黄某、严某系夫妻关系,钱某、苏某完全有理由相信黄某得到了严某的授权,已构成表见代理行为,该代理行为有效,故严某应与黄某共同承担责任。遂判决黄某、严某赔偿钱某、苏某违约金3万元、支出的中介费1.19万元及律师费0.7万元。

法官提醒】

自2016年起,常州房价不断大幅上涨,导致二手房交易违约率不断增加,很多卖方宁愿承担巨额的违约金,也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法官认为,一诺千金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判决违约方承担违约金,是对卖方恶意违约的一种惩戒与震慑。提醒买方在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准确掌握房产信息,签订合同时,要明确权利义务等条款,在交易时注意固定、收集证据,及时办理房产过户手续。如卖方为夫妻共有房屋,应要求双方共同到场签约或一方出具有效的授权委托书,减少纠纷发生。


来源:武进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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