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孔某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被告冯某,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第三人深圳市某某地产置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原告主张】
原告诉称,2015年3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署《房产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某某物业转让给原告,转让价为120万元,原告向被告交付定金5万元,定金委托第三方监管,买方按约定将定金交付给第三方后视为定金交付,发生定金交付法律效力。如买卖双方产生争议导致交易不成,定金按双方及第三方签订的解除协议约定或法院生效判决或生效仲裁裁决处分,任何一方无权要求第三方支付或返还该款。
合同签署后,原告当即交付定金5万元,原告准备与被告冯某同去办理首期购房款的资金监管手续时,被告因房屋行情看涨而反悔。原告及第三方均通知被告共同去监管银行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被告不予理睬,不予配合房屋买卖过户约定的手续。
诉讼请求:被告继续履行2015年3月23日与原告孔某某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办理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某某房产的过户手续。
【法院查明事实】
(1)签署买卖合同当日,被告出具《收款收据》,确认收到原告支付的定金5万元,庭审过程中,被告及第三人均确认,被告实际收取定金5000元,另外45000元作为押金在第三人处托管。定金交付后,原告及第三人多次请求被告同去办理首期购房款资金监管手续,被告反悔并明确表示不愿履行合同。
(2)2015年6月15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律师函》,要求继续履行双方的《房产买卖合同》,办理出红本房产证,并在红本房产证办出后及时通知原告,以便双方共同到监管银行办理首期款的资金监管手续;如被告不予执行,原告将采取包括提起诉讼在内的有效措施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届时被告将承担不履行合同而带来的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等法律责任。
(3)被告已于2015年5月11日办理完毕涉案房产的安居房换证手续,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无抵押。
(4)原告在深圳具有购房资格,并愿意一次性付清购房款。
【法院裁判观点】
原、被告签订的《房产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按约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定金,被告办理涉案房产的安居房换证手续后却隐瞒该事实,并以办理房产证转换的过程与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冲突为由,明确表示不愿意出售涉案房产,也不愿意配合办理资金监管手续,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在原告具备购房资格、自愿一次性支付购房款且涉案房产无抵押的情况下,原告请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裁判结果】
被告冯某应在收到原告孔某某支付的上述购房款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孔某某办理递件过户手续,将涉案房产即位于深圳市福田区益田村某某号房(房产证号:深房地字第××号)过户登记至原告孔某某名下,办理过户的各项税费由原告孔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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