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红律师亲办案例
私家车做网约车,发生事故,三者险不赔哦
来源:徐春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3
浏览量:504

 

程莉(化名,女)今年34岁。去年夏天,她骑电动车沿着江宁区清水亭东路行驶时,被一辆右转私家车撞上。开车撞伤她的是私家车主钱云(化名),当时在网约车平台上接单后送乘客前往附近某小区。事发后,钱云为程莉垫付了近6万元医疗费。

后经鉴定,程莉颅脑损伤,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九级伤残;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构成十级伤残。因车祸脑部受伤,程莉的精神状态一直不好,日常活动中的反应、表达等能力均受到影响。司法鉴定显示,颅脑损伤导致她日常生活需要他人帮助,也导致她有轻度精神障碍。

由于事发地并没有监控设备,事发现场无法还原,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对双方责任未进行划分。

钱云的私家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险。事故发生后,钱云及时与保险公司取得联系,要求保险公司出险并理赔。不过,在得知钱云当时是在跑网约车拉活后,保险公司拒绝了他的理赔要求

程莉的损失该由谁承担?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是否成立?今年5月,程莉将钱云及保险公司诉至江宁法院,索赔包括医药费、残疾赔偿金等近30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指出,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从事网约车营运活动,显著增加了车辆的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被保险人未作通知,因从事网约车营运发生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可以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免赔

网约车满足了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但相关配套制度并未健全,网约车参与人的权利义务缺乏清晰界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该案中,人民法院在现有法律框架内积极探索纠纷解决方案,对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进行区分处理。该裁判规则基于对各方合法权益的平等保护,体现了对保险法基本原则的贯彻,对于规范网约车保险行为、促进网约车行业和保险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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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春红
  • 执业律所:
    重庆天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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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001*********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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