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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来源:韩素丽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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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集资罪与民间借款的区别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因借贷产生的抵押相应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银行借贷则是一种间接融资渠道。民间借贷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根据《合同法》第211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同时根据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

 

按照国务院247号令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

  我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罚。”

   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认公民与企业之间借贷行为效力问题的批复》又规定:“公民与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之间的借贷属于民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 ”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客观上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企业未经有权批准的机构审批,向社会上不特定的公众(较为广泛的群体)吸收存款。而合法的民间借贷则是企业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这里,“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对象是区分合法与非法的一个重要界限。

 

《关于取缔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中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1999]41号)规定:“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它具有以下特点:(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以及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的集资;(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还包括以实物形式或者其他形式;(3)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即社会公众筹集资金;(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性质。

《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民间借贷关系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在自愿和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的基础上发生的借贷关系。

把握四点 防范风险

有的民营企业在进行内部集资过程中,往往容易走上非法集资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歧途。对此,需十分注意把握合法与非法的界限。

第一,集资对象:必须严格控制在本企业的内部职工范围内,不要扩大到职工的亲朋好友或其他关系人。

第二,集资的用途:应用于本企业发展生产和扩大经营活动,不要用于诸如向其他企业或个人转贷等。

第三,集资利率:应约定在一个合理的范围之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的利率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四倍的不予保护,当然,这是民事法律规范。但如果民营企业内部集资的利率过高,不仅会增大企业的还贷风险,而且一旦把握不当,就有可能导致社会公众资金的进入,演变为吸收社会公众存款。

第四,还款期限:明确还款期限,不要设置存取自由的条款,以避免将借款混同于存款。

总之,民营企业在向公民个人借款或进行合法的内部集资过程中,均应十分重视法律的规定,建议在法律专业人士指导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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