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成亮律师亲办案例
侵权纠纷中继子女的抚养费应计算在赔偿数额中
来源:李成亮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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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李某在2010年3月5日的一场交通事故中受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肇事方赵某负全部责任,李某无责。经鉴定李某的伤情属于七级伤残。李某经住院治疗后出院,于2010年9月28日和一丧偶女子王某结婚。王某和前夫育有一女张某。现张某3周岁,并和李某、王某共同生活。

李某于2011年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肇事方赵某承担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赔偿责任,其中被抚养人生活费中包括继女张某15年的的抚养费。那么肇事方赵某是否应当赔偿继女张某的抚养费呢?

律师观点

笔者认为肇事方赵某是应当赔偿继女张某的抚养费,其理由如下:

一、继女张某是李某的被抚养人

在本案中,通过婚姻关系,李某和张某间形成拟制直系血亲关系。李某结婚时张某刚满3周岁,并且张某和李某生活在一起,李某对张某进行抚养和教育。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李某对张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继子女张某是李某的被抚养人。

二、在本案中张某属于被抚养人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对于被扶养人并未作出“事故发生时受害人实际扶养”的界定,因此,本案中,虽然在事故发生时,李某和王某没有结婚,张某和李某还没有形成继父与继女的关系,张某不具有权利主体资格,但是,李某结婚后,在诉讼时效内起诉时,张某已经成为李某的实际被扶养人,应当获得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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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李成亮
  • 执业律所:
    河北张金龙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30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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