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张签满名字、摁满红手印的《喝酒免责承诺书》在网上热传,承诺书称参与聚会的人如果因为酒后造成本人和他人的一切后果,责任由自己承担,跟他人无关。虽然春节假期刚过,但亲朋好友之间少不了聚会喝酒,这种承诺书有效吗?
【法律解析】
这样的《喝酒免责承诺书》应当是无效的。
《合同法》第七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据此,就算签了这些“醉酒免责条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后遭受损伤或者死亡的,共同饮酒人存在过错的,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不因签订条款而免责。
根据近年来一些法院的判例,如果发生以下几种情况,共同饮酒人就要承担相应责任:
1.明知醉酒人不能喝酒。醉酒的人一再强调自己不会喝,旁边亲朋也说他不会喝,如果还让他喝酒,造成醉酒人出事了,劝酒的人就要承担责任;
2.强迫性劝酒。比如张三对李四说,这些酒你不喝完今天就别想走、这轮酒不干掉红包就不能拿、这杯酒不喝就是不给领导面子……
3.酒后驾车、游泳、剧烈运动未加以劝阻。这类情况,酒驾未劝阻惹麻烦的比较多。去年萧山就有个例子,一男子参加一场婚宴,酒后开车肇事死亡,家属把一起喝酒和婚宴的组织者告上法庭;
4.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之前也有一个案例,一个人喝醉了,朋友把他放在车里。第二天这个人因为醉酒呕吐导致窒息死亡,一起喝酒的朋友都被判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