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洪果律师亲办案例
民间借贷纠纷中担保责任的认定
来源:吕洪果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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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因此,保证人作为保证合同的一方当事人,首先必须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保证合同有效成立的必要条件。就自然人而言,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才可担任保证人。因为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保证人是仅负担保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因而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享有订立保证合同的资格。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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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吕洪果
  • 执业律所:
    山东豪德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707*********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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