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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解读
来源:乐丽华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9
浏览量:2315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新《条例》作为地方性的法律法规,对《工伤保险条例》起到了很好的补充作用,使得浙江省工伤保险的处理有了变化。

一、扩大了参保对象范围

第三十九条:经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批准,市、县可以试行职业技工等学校的学生在实习期间和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在继续就业期间参加工伤保险。

解读:针对《条例》第三十九条,若绍兴市落实试点后,企业也应当按规定为实习学生和退休年龄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二、报送参保材料时间不再受限

第十一条: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得限定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具体时间,不得增设用人单位报送参保职工名册、参保职工增减表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自参保缴费后三十日内或者参保缴费情况变更后十五日内,将参加工伤保险的人员名单、参保时间、缴费等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解读:针对某些地区社保部门限定报送时间的新规,方便用人单位办理。用人单位应当公示员工的参保情况。

三、劳动关系调查核实

第十七条: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当根据审核需要对劳动人事关系、事故伤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

      解读:劳动关系存在争议时,社保部门可以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认为劳动人事关系可以确认的,无须通过仲裁程序。

四、细化了工伤保险参保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解读:注意此处是应当,那么此条是一个强制性规定,不是可选择遵循的。用人单位不能再以职工已在其他单位缴纳工伤保险为由拒绝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但目前这个政策落地可能存在一些阻碍,针对已在其他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当为其再缴纳工伤保险,但目前政策下工伤保险不能单独缴纳,而养老保险等其他险种不能重复缴纳,这就导致用人单位想交而无法交,具体的操作措施只能等待市、县社保部门相关政策的改变。

第二十九条:职工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发生工伤的,由其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解读:明确只有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一条:参保职工符合条件的,其工伤保险自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职工名册或者参保职工增减表次日起生效。

       解读:明确了工伤保险生效时间,便于操作。

五、丰富了工伤认定范围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以及因特殊情况经市、县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延长的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受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负担。

  用人单位或者受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均未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提出申请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等有关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解读:受伤职工或者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在用人单位的法定申请时限内提出工伤申请。这有利于提高工伤认定申请的及时性,从源头上保障了受伤职工能及早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督促用人单位在法定时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八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因工作原因所受的伤害,但职工因故意犯罪、醉酒或者吸毒、自残或者自杀所受的伤害除外:

  (一)在工作时间和驾驶公共交通工具等特殊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后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病情加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或者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在连续工作过程中和工作场所内,因就餐、工间休息、如厕等必要的生活、生理活动时所受的伤害;

  (三)因参加用人单位统一组织或者安排的学习教育、培训、文体活动所受的伤害;

  (四)因参加各级工会或者县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规定统一组织的疗休养所受的伤害,但单位承担费用由职工自行安排的疗休养除外。

解读:《条例》分别以上不同情形下发生的伤情作了明确规定。扫清了工伤认定工作中的模糊地带,使工伤认定工作更加有理有据,特殊岗位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突破48小时抢救的时间限定,及抢救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也认定为工伤,也实质上增加了工伤认定的范围。但因岗位特殊导致救治延误与病情加重,要存在因果关系,并且造成的后果是抢救无效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后果才能认定为工伤。

六、明确了多项待遇政策

第二十五条: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用人单位负责;其近亲属同意护理的,月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解读:明确了护理费由用人单位支付,标准为全省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在岗职工2016年平均工资56385元。

第三十一条: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市、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其中用人单位先行垫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还用人单位。

解读:明确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发放给工伤职工。单位垫付的部分一般指医疗费。这个政策本地早已经在执行。

第三十二条: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解读:明确了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情形中总额补差和就高原则。将原来的“双赔”改为了“单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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