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峰琴律师亲办案例
婚前送出的房产分手后还能要回来吗?
来源:苏峰琴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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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是人生的大事,买房更是现在不少人结婚的前提,而婚前买房的情况现在越来越多,当然婚前的房产属于个人财产,那么婚前送的房产怎么界定呢,如果感情破裂分手,还能否要回来呢?

婚前送房分两种情形,一种是以结婚为目的,房产被作为“彩礼”性质的,如婚约不成,分手后有权利要回房产;但是若已经登记结婚,则不能要回。第2种是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的,分手后一般不能擅自撤销赠与。

1.以结婚为目的,房产被作为“彩礼”

案例:小红经介绍与小明相亲认识,后确认关系准备结婚,小明将自己名下的一幢房产过户至小红名下作为“彩礼”,但是在结婚前一个月,双方感情因某些因素导致破裂,婚约解除。小明要求小红将房产退还,小红以对方赠与为由拒绝退还,小明一纸诉状将小红告上庭,经法院判决,小红应当返还小明赠与的房产。

律依据:较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事件:小明已结婚为前提与小红进行交往,赠与房产作为结婚彩礼,属于“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结婚履行则约定履行,婚约解除则约定解除。而婚约解除后,接受赠与的一方拒不返还赠与财产时,则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按照《民法总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受赠财产,受赠人则有将自己基于婚约产生的不当利益全部返还的义务。

2.单纯将房产作为“礼物”进行赠与

案例:家族企业继承人小C(男)与模特小A(女)相识相恋,在热恋期间,小C购置一套房产作为礼物赠予小A,不久后,小C移情小B,与小A感情破裂分手。分手时小C要求小A返还当初赠予的房产,小A予以拒绝,后对簿公堂,院驳回了小C要求返还房产的请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事件:事件中的小C对于小A的赠与是作为礼物,属于“无偿转让财产权”为目的的赠与,并且不满足《合同》第1百九十二条规定的三种可撤销情况,故而不能任意要回房产。

对于结婚前后甚至是在恋爱期间有关于大额财产的赠与,都要明确赠与的目的,对发生的资金转账证明,能够证明赠送行为与婚约之间存在联系的、聊天记录等证据都是决定婚前赠与物品要回来的决定性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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