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一般保证责任人有先诉抗辩权,当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该项权力不得行使。假如债权人对主债务人享有担保物权,先诉抗辩权是否能行使呢?
答:能行使。理由是:因为债权人并未因主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而超丧失对主债务人特定财产的求偿权和强制执行权。
问:破产分程序破产和实体破产之分,实体破产指债务人被法院裁定宣告破产,进行实质性的破产清偿,程序破产指破产申请被法院接受,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债务人可以与债权人和解,避免实体破产。如果主债务人陷入程序破门而未被宣告实体破产,一般保证责任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答:不享有。理由是:《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张权利。”据此可知,只要法院受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即进入程序破产的,保证人即不能行使先诉抗辩权。这个时间节点一旦到来,即不能行使该项权利。
假如债务人未被宣告破产而结束破产程序,或因和解等原因而免于实体破产的,保证人只能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而不能要求债权人返还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