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谟律所律师亲办案例
共同组合担保的清偿顺序
来源:辩谟律所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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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份债权,存在主债务人的物保、第三人的物保、第四、五、六人连带担保的人保,在清偿时该以何顺序进行?

        问:对同一债权,有多种担保措施并存的情况下,清偿的顺序是什么?

        答:1)依各担保人之间达成的约定实现债权。如果无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2)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不存在债务人的物保或物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的

            3)第三人保证,或第四人物保,债权人可以自主选择。

            4)承担了担保责任后,可以向主债务人追偿。

        法律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理由:在保证和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担保并存时,禁止债权人在实现其担保权益时行使选择权,或者说承认保证人享有顺序利益。第一,债务人是本位上的义务人,在债权未获清偿时,当然应当首先穷其能力。或者说,由债务人先于保证人承担担保义务,是其本身欠债所致,这并未给其增加任何额外负担,因此并不违反公平正义原则。第二,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对主债务人的追偿权。如果债权人对主债务人的物的担保置之不问,反而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会使债权债务关系的了结变地繁琐化,造成人力、物力和司法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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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307*********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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