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是在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能出具事故认定书的情况下开具的。 其法律依据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条:“道路交通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属于书证的一种,虽然缺少事故成因及责任划分,但其内容足以还原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当事人情况,甚至通过现场效果图、勘验图能够确认事故当事人的过错程序及责任承担。
《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在处理交通事故中的作用:一、因其是公安机关依据交通事故事实及调查结果作为依据制作的公文书证,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二、其是交通事故理赔中的重要证明材料。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证明书》无权向上级机关申请复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