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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离婚朋友们的一封信

作者:张智斌 来源:找法网 更新日期:2018-03-08 15:38 浏览量:526

致准备离婚朋友们

最近老是有朋友咨询我一些关于婚姻的问题,鉴于时间原因,没有一一详细答复,实属抱歉。总结了以下几个问题,是大多朋友都问且在婚姻家庭纠纷中避免不了的,在这里笔者做较为简要的解答。

1.怎么样快速离婚?

2.什么叫感情破裂,如何证明感情破裂,是不是分居了2年及以上必然会判离婚?

3.一方出轨,能否让另一方净身出户,如果不能,财产怎么分?

4.XXXXX是不是共同财产,到底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又如何分割?

面对那些以上来三言两语就问笔者如何判决的朋友么,笔者首先要释明的就是律师不是法官,这个法官也不是那个法官,婚姻家事纠纷由于个案的差异,法官的不同(法官男女的差别、年龄的差别、审判思维的不同等)必然导致同案不会完全同判,面对婚姻法中原则性的规定,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表现的尤为突出,因此,收集证据的环节和庭审过程显得尤为重要;再者,笔者依旧相信没有一个律师能通过三言两语判断出婚姻案件的具体细节内容,咨询者所述说的客观事实是否存在;该客观事实能否通过相应的证据转化为法律事实,法官的审判思维(家事思维法官或者是商事思维法官)等等,都要进行面谈后进行大量的庭前准备工作才可获得一个大致的判断。

第一个问题:

离婚的方式一般只有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笔者这边暂时排除可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而最快的方式当然是协议离婚,只要双方共同前往登记结婚的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那么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终结。诉讼离婚目前看分为一下几种情况,一是法官和律师的努力下,双方和解了,最终撤诉,重归于好,;二是在法官和律师的努力下,寻找双方经济利益和情感利益的平衡点,调解离婚。这两类情况没有明确的时间节点,随时随刻可能解决问题。三是进入庭审程序,法院判决的情况,此类情况快的话3-6个月;慢的话甚至2-3年才能最终达到离婚目的(包括管辖权异议;上诉;过了1年左右再次起诉;再次管辖权异议;再次开庭,经历一审甚至二审)。所以一个离婚案件,代理律师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精力,整理材料,调取证据,斡旋于双方当事人之间。

第二个问题:

笔者总结了以下关于感情破裂的事由有以下几点(《婚姻法》、《最高法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如果认定感情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

1. 重合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 家暴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赌博、吸毒等屡教不改

4. 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

5. 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

6. 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感情

7. 婚前隐瞒精神病或精神病久治不愈

8. 欺骗对方、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

9. 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10. 包办、买卖婚姻

11.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或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

12. 一方与他人同居、通奸,教育后不悔改,无过错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判决不离婚后,又起诉离婚的

13. 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

14. 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

15. 一方依法被判处长期徒刑,或者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

16. 一方下落不明满两年,对方起诉离婚,公关后确无下落的

以上情节涵盖了大多数感情破裂的事由,许多朋友会问笔者,为何我符合了众多条件,询问律师后,律师回答还是很难一次性离婚呢?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如下问题。最重要的问题就是举证困难,证据的收集对于普通朋友来说都是海底捞针,首先普通人不知道那些是证据,且大多情况,不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自己所收集的证据根本没有任何证明力。举个例子:(家庭暴力:要求出警记录、询问笔录、就医证明、受伤程度达到轻微伤以上等,且次数上要求多次);第二个问题就是家事审判改革的误区,以调解为主的原则,在实践中被异化为“能不判离就不判离”。

所以请自己百度了以后自认为自己很懂法律的朋友么切记,没有分居2年自动离婚,也没有分居两年及以上必然判离婚。

第三个问题:出轨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甚至私生子的问题,法律基础上对财产分割是没有影响的,故以此要求净身出户肯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那为什么我们要提,原因在于法官内心的衡量上,这种情况在实践操作中法官可以依据“照顾女方利益为原则”,多给女方补偿,且还可以要求进行损害赔偿。净身出户的唯一方式就是约定惩罚,书写合理合法的婚内协议或者保证书。

   第四个问题,由于共同财产范围非常广,笔者在此阐述大多朋友所关心的房产问题,(特指商品房,不包含拆迁安置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农村自建房,小产权房等)。

   产权证双方姓名:1.婚前办理的,双方按份共有;婚后办理的,双方共同共有,实践中只要婚后产权证有双方姓名且无特殊书面约定,不管谁出的钱,按照共同共有处理,

   产权证单方姓名:1.婚前办理的,婚前个人财产;

2  婚后以个人婚前财产支付首付,且个人还贷的,婚前个人财产

3. 婚后办理的,双方或者一方出资,共同财产

4. 父母一方出资的,一般视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个人财产

   如果是贷款房,双方共同婚后支付贷款的,一方可以要求对于共同还贷部分进行补偿,向房屋增值部分要求分割

   由于现行的房屋买卖政策,一个问题常会出现,就是一方不符合购房条件(如不符合贷款条件,二套房限制等),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而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该笔款项是借款,房屋所有权归自己的情况,笔者无法给出具体答复,司法审判不一,具体还要看证据的收集,和律师庭审工作的准备。

   总而言之,婚姻家事审判追求的是实质公平,双方的生活习惯,价值观。人生观都会成为法院考量感情是否破裂的因素,离婚与否还在与朋友们的自己考量,但是对面风险很大的婚姻,不离婚必然会遭受对方转移财产,共同债务承担等方面的问题,自己选择必要需要自己承担后果,希望朋友们明白。由于笔者学时和时间精力有限,对朋友们重点问的简单问题做较为清楚的解答,至于那些离婚涉及到家族财富,股权变更,公司经营的重大家事纠纷,建议可以预约时间当面约谈,希望能帮到在离婚中迷惘的你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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