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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也要区别对待?
来源:黄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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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地方的政策导向或是司法实践的一贯做法,只要是醉酒危险驾驶,一律定罪判刑,并且一律判处实行,也就是说连缓刑的机会都没有(当然,有的可以争取立功,或许还有的说)。

很多人都在谈论醉酒驾车的潜在危险有多大,但是我们一律不分情形的严惩不贷,一定是利大于弊?一定是公平公正的最佳体现?如果我们来对比一下交通肇事罪,就会发生实务中其实存在很多量刑不均衡的现象。

比如:一个人醉酒驾车将路人撞死,那么他既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也涉嫌交通肇事犯罪,按照竞合择一重罪只构成交通肇事罪。一般来讲刚开始会被刑事拘留,绝大多数在十多天之内也会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获得谅解,便能顺利的被取保候审直到法院判处缓刑,最终他只在看守所呆了十多天。

而如果他只是单纯的醉酒驾驶,没有发生任何人员伤亡或是财物损失,也就只构成危险驾驶罪,一般都要判处实刑拘役2、3个月。从这方面来说,交通肇事犯罪限制人身自由实际还不如危险驾驶罪,但交通肇事犯罪都是造成了人员死伤的重大事故,量刑上的差异也不合我们的常情常理。


当然,也正是因为全国有的地方对于醉驾采取一刀切的态度,导致很多情节轻微的案件处理结果,并没有实现罪责刑的相互对应。因此,最高法制定出台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其中提到“对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有的省份也专门研究下发了酒醉轻微案件不起诉或者免刑的条件,比如浙江省高院、浙江省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醉驾”案件的会议纪要》中规定,醉驾酒精含量在140mg/100ml以下且没有8种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所以,对情节轻微的醉驾者作不起诉或者免刑处理,既是“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体现,也凸显了法律感化挽救的一面,更达到了法理和情理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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