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本人代理了一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上诉案件,在一审被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败诉后,当事人找到本律师,本律师作为上诉人的律师,现上诉案已胜诉,本律师就该案分析如下,共大家参考和指正。
一、基本案情
2012年9月16日,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书》,主要内容如下:
二、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与法院观点
三、律师分析
四、二审法院观点
1.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为以后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订立的预约合同,此后,双方再未就此达成新的合意及履行有关行为,故该认购协议书应为商品房预约合同。
2.被上诉人直至上诉人起诉仍然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被上诉人已经构成违约,上诉人申请解除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依法准许。
五、二审判决结果
1.撤销一审判决;
2.解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2年9月16日签订的《认购协议书》;
3.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返还全部认购款并按照中国银行同期存款利率向上诉人支付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