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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必须知道的《劳动合同法》13大新规定
来源:邢洪涛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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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说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事实上,我国目前劳动力相对过剩,资本处于强势,劳动者处于弱势,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力量严重不平衡,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比较普遍,要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劳动合同制度必须要向劳动者倾斜。200811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比以前的劳动法律法规,在以下十三方面对“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的力度有明显加大。
一、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用人单位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分析: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应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否则,因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与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让广大职工参与协商,可以有效地杜绝用人单位独断专行,防止用人单位利用规章制度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必须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分析:目前我国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法律风险、压缩成本、逃避交纳社保费用,上述规定主要就是为了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从书面凭证上保护劳动者的利益。

三、在多种情形用人单位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分析:上述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和解决书面劳动合同签订率偏低的问题。有三种情形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实际上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主动权都给了劳动者,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除了出现法定解除情形或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外,用人单位不能随便解除合同,否则就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对于劳动者来说有利于稳定职业,钻研业务,不断提高职业技能。

四、规定了劳动合同必备条款。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劳动合同期限;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劳动报酬;
  ()社会保险;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分析: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是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切身利益关系最密切的内容,现给予明确规定,使劳动合同能够明确、全面、具体,更好地规范双方的权利义务,从合同内容上对劳动者起到了一个保护作用。

五、对试用期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分析:目前,在用工过程中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试用期过长和约定试岗、实习期、适应期等变相试用期的现象比较普遍,其目的是为了将劳动者的待遇下调,方便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期限作了细分,明确规定不能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和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也规定了最低标准,在试用期用人单位还不能随便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这些对预防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必将起到积极作用。

六、对违约金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分析:目前不少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高额违约金,以此限制劳动者的自由就业权。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除了可以与劳动者约定培训费用和竞业限制方面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外,不能约定其他方面的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的条款,这样违约金原则上对普通劳动者已不适用,将有效预防用人单位利用违约金条款侵犯劳动者自由择业权等合法权利。

七、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分析:有些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现象比较严重,特别是建筑施工和餐饮服务企业,有的企业为了提高利润,竟然把拖欠和克扣劳动者工资作为一种经营策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不用经过仲裁和审理程序而直接向当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对劳动者追索自己应得的工资提供了一个快捷的司法救济途经。
 

八、明确规定了因用人单位的过错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分析:目前不少用人单位任意克扣劳动者工资,迟发、少发甚至不发工资,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有的用人单位为了节省成本,让劳动者在有有毒气体、无防护设备等恶劣生产环境下劳动,还有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劳动者权益,针对这些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特别解除权,可无条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而不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而且出现上述情形,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九、明确了限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本条规定对女职工在三期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有特殊情形的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

十、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需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分析: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主要包括用人单位违反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在法律明确规定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没有遵守法定的程序。如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则需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大大增加了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成本,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加大了对劳动者权益的保障。

十一、增加了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分析:本条第(五)(六)项是增加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也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将有效预防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到期随意不与劳动者续订劳动合同,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问题。

十二、对劳务派遣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分析:目前劳务派遣领域中对劳务派遣工身份歧视问题比较突出,集中体现为劳务派遣工与正式工同工不同酬。用工单位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主意的原因就是劳务派遣工工资水平低,且没有正式工的福利,使人工成本大大降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保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起到积极作用。

十三、对非全日制用工报酬作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分析: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而且缩短了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的最长周期为十五日,不再允许以月为结算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有了一个基本保护。

转自《广东中小企业法律服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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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邢洪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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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联宇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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