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良寯律师亲办案例
国际税法研究趋向分析片段
来源:李良寯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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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笔者参加编写的教材中自己承担的内容片段:

从前面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到后来的税收饶让问题,在操作中都与财务会计制度密切相关,各国都有自己的财务会计制度,如果各国各行其是,则利润计算将不一致,而征税往往针对的是利润,不同的会计方法可能会引发征税上的矛盾,并且可能导致一方应得的利润被另一方侵占。实践中,各国往往根据的是本国财务税务方法计算可抵免额,且多采用间接优惠方式。从过去的实践看,减免税的直接优惠措施效果并不十分理想,它以牺牲国家即期的税收收入为代价,并受相关国家税收制度的制约,如税收饶让条款、资本输出国税率高低、税收管辖权、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的办法等因素的制约,难以使外国投资者直接受益,而是流入了投资者母国的政府。因此,一些间接优惠措施畅行其道,如税收抵免、亏损结转、加速固定资产折旧、再投资退税等,这些措施不受国际税收因素的制约,能真正达到使投资者直接受益的税收优惠目的。但这虽然是一国行使主权的权限所在,却可能会对纳税人产生一定影响,并影响国际社会对税收政策的统一性。我以为,共同的规则来计算利润将使问题简化,并且纳税人更容易适应,这需要产生一些共同的规则来调整利润,国际会计准则及其解释在这方面的作用巨大。目前学界对各国利润分配的方法研究多种多样,但我以为,国际税法的研究趋向应是结合经济与法律进行复合研究。

从会计角度来看,其涉及的内容很广泛,如涉及递延资产、无形资产、商誉等,要深入的研究国际税收问题,对这部分知识基本都要了解。如国际会计准则解释公告第22-“企业合并:初始报告公允价值和商誉的后续调整1.在对企业合并进行初始会计处理时,购买方可能未能获得所有的证据来认定和可靠地估计购人资产和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者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可能尚未满足确认标准。这可能是由于所购企业的复杂性、及时编制和报告财务信息的需要或者其他因素。2.《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998年修订)71段指出,在核算企业合并时,购入的、在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不符合单独确认标准的可辨认资产和负债,应在它们以后符合标准时加以确认。如果购买以后,追加的证据有助于估计最初核算购买交易时确定的那些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金额,则应调整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账面金额。如果有必要,分配到商誉或负商誉上的金额还应根据下述情况作出调整:(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36-资产减值》的要求,调增商誉的账面金额但不得超过其可回收金额; (2)这种调整于购买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进行(31段要求确认的可辨认负债除外,它应采用第31(3)所确定的时限); 除此之外,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谰整应确认为收益和费用。3.问题是,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第71段所述的有限情况下进行调整时:(1)对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初始公允价值的调整是否应包括如果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起就采用可将导致的折旧和其他变更的影响; (2)商誉或负商誉的相关调整是否应包括购买日后商誉或负商誉调整后金额摊销的影响; (3)对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以及商誉或负商誉的调整应如何列示。4.本解释公告不适用于下列项目,因为它们已在国际会计准则中具体涉及:(1)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第12-所得税》(1996年修订)6668段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负债;(2)《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1998年修订)7576段规范的,对终止或减少被购方的活动而初始提取的准备的转回。结论5.在《国际会计准则第22号》第71段所述的有限情况下,对所购可辨认资产和负债账面金额进行的调整,应如同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起就采用来计算。因此,该项调整应包括初始公允价值变更的影响,以及如果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自购买日起就采用而会导致的折旧和其他变更的影响。6.如果对可辨认资产和负债的调整是在购买后开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前进行的,那么若有必要,商誉和负商誉的账面金额也应被调整至如果在购买日就可获得调整后的公允价值而原本应确定的金额。因此,商誉摊销或负商誉的确认也应自购买日起进行调整。但是,对商誉账面金额的调整不应使商誉的账面金额超出其可收回金额。7.根据本解释公告第56段确定的,对折旧和摊销、减值费用以及其他金额的调整,应计人在收益表中列示的各类收益或费用的净利润或损失。只有根据其他准则,被要求或允许直接借记或贷记权益的购买后的项目,应在权益中确认;本解释公告不改变这些准则中的规定。”22号公告中涉及到了部分术语,其中实际上也与审计学相关联。作为研究国际税法问题的学者,应能够理解其中术语和内容,这样,在理论中与实践中,才能够对国际税法研究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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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李良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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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福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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