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超律师亲办案例
妥善保管信用卡 谨防陷入刑事犯罪的漩涡
来源:张超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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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人们在享受信用卡为我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并没有意识到“不当使用信用卡”潜在的法律风险,以至于有些人随意将信用卡出借给亲朋使用,这样一旦发生逾期的情况,就有可能触犯刑法中的信用卡诈骗罪。

以笔者最近接触到的案例就最能说明这个问题,当事人于女士男友以家中做生意需要花费为由借用其两张信用卡,于女士出于对男友及时还款承诺的信任欣然同意。但是随后发生的事情完全出乎其的预料,其男友在极短的时间内使用信用卡消费以及套现14万余元,当事人在几次催促男友还款无果后为了防止损失的扩大被迫注销了信用卡,目前男友已经处于失联状态。银行已经多次对于女士进行了电话催收还款的工作,但是面对巨额的债务,于女士本人力不从心,银行已经明确表示将会启动报案程序追究其本人信用卡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本案中多数人会认为由于信用卡并非于女士本人使用因此其不会有刑事犯罪的法律风险,但是实际情况则并非那么乐观,我国刑法分则196条第4项明确将“恶意透支”视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行为,且最高院和最高检司法解释更是明确界定了何为恶意透支,即“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恶意透支。”实务中很多公安机关只要收到银行方面催收两次以及持卡人3个月未归还欠款的客观证据,就会以信用卡诈骗罪对持卡人进行刑事立案,而不会切实的去考量持卡人主观上是否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实务中公安机关客观行为归罪的办案态度导致了本案中于女士触及刑法的风险陡然增高,因为作为合法的持卡人于女士完全符合上文表述的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由于于女士本人目前没有还款能力,为了降低其触犯刑责的风险,笔者只能针对客观实际情况给出其应对可能面临公安机关调查的方法,一是要表明信用卡并非本人使用,而是借用给男友使用(最好能展现出双方有男女朋友交往的客观证据);二是尽量和男友取得联系并做好电话录音,固定其以家中生意需要花费以及承诺及时还款骗取其信用卡的证据;三是要向公安机关表明当发现男友不当行为后其采取的应对措施(即注销信用卡的行为),这些证据主要是为了表明于女士本人主观上没有和其男友形成“非法占有为目的”的共同犯意,因此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但是这也只是亡羊补牢的挽救措施,为了根本上避免法律风险,所有信用卡的办卡人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坚决不出借自己的信用卡给他人使用。

 

附法律条文:

 

刑法分则196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 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 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 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一) 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 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三) 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 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 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六) 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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