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发展,房屋征收项目随处可见,在征收过程中,只要遵守4项基本原则补偿就不会低。
一,公平补偿原则
公平补偿原则是房屋征收补偿中最基本、最核心的原则
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产权置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不服该《决定》,于是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2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显然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因而判决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决定》。
二、决策民主原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对公众参与补偿方案的制定进行了规定,(1)政府要就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征求公众意见;(2)旧城区改建特定情形下需要举行听证会;(3)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的制定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4)评估机构的确定尊重被征收人的意愿。
三、程序正当原则
程序正当就是要求政府要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1)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赋予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的制定与修改、房屋征收评估方法的制定、房地产评估机构的选择、补偿方式的选择等方面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赋予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补偿协议履行、补偿决定等环节的行政救济权和司法救济权
四、结果公开原则
为了避免征收补偿过程中的暗箱操作,做到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以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开展
(1)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公开,征求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也应当公布;(2)房屋征收决定和房屋补偿决定应当依法进行公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