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房屋价格猛涨,使一些未过户的房屋买卖的卖方在过户前反悔,有的要求退款退房,甚至诉至法院,有的还单方抢回已交付的房屋,引起冲突。如何看待这一问题呢?
我国法律承认房屋买卖是先从双方谈判、协商一致、签订协议或者合同、确定履行时间或者期限、以致最终办理房屋过户登记为商品房买卖行为全部完成等一系列行为。
《民通意见》第85条规定:财产所有权尚未按原协议转移,一方反悔并无正当理由,协议又能够履行的,应该继续履行。如果协议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1984年8月30日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意见》的56条规定:买卖双方自愿,并立有契约,买方已经交了房款并实际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只是手续不完善的,应认为买卖关系有效,但应责其补办房屋买卖手续。依照该解释,只要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合法,就应确定有效。
房屋的过户登记是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生效要件,但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的生效要件。房屋房买卖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一样,只要具备了一般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即指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标的物合法,合同即发生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而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的过户登记只是转移房屋所有权的必要的手续,也是房屋买卖的最后行为。未办理过户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只是影响买受人对房屋所有权的取得。而且在有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过户的日期及各自的义务。卖方不配合过户是一种违约行为。
现在有的尚未过户的卖方当事人看到房价涨高,后悔当初不该卖房,于是反悔,轻则不配合过户、重则要求返还,或者抢回房屋。应当说这是一种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必然要赔偿。这种赔不是仅仅支付贷款利息的问题。而是从房屋交付时至今的房价反差。
根据上述,未过户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协议或合同。双方当事人有义务继续履行至房屋过户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