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2民初759号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陪审员:
桂林XX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诉吴X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广西剑化犁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委托以后,指派罗姗姗作为原告代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代理人通过庭前了解案情以及刚才的法庭调查,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围绕本案争议的焦点,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旅店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应受到法律的支持和保护。
被告向原告订房或以自己的名义为其他客人订房,其与原告订立的旅店服务合同均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该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提供的酒店账单证明了被告从2016年1月至2016年9月期间以自己的名义或以他人名义向原告订房的事实,且被告也认可了在原告处的所有消费并签字确认,原告提供的酒店结算单上也有被告的签名。原告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理应及时支付酒店服务费,截止至2016年12月17日被告共欠原告酒店服务费10141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二、被告违约,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服务费及逾期利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一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及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原告与被告一直按照交易习惯履行合同,原告同意被告签单挂账并定期结算房费,但从2016年12月18日起被告未再支付过任何房费且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原告认为被告除支付酒店服务费之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虽然原告诉请违约金一事,双方无合同约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原告要求被告以酒店服务费101414元为基数从2016年12月18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债务本息清偿之日止,没有超过法律规定6%的年利率标准,也符合法律规定理应得到法院支持。
综上所述,原告诉请合法有据,望贵院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予以充分考虑,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