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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三——护理费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2
浏览量:508

     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三——护理费

     (一)概念

     护理费是指受害人因遭受相当程度的人身损害,其行动能力和自理能力有了一定程度的降低。为了帮助其进行正常的生活,在医疗诊治和修养康复期间,根据医院的意见或司法鉴定,委派专人对其进行护理,并因此所需支出的费用。护理费只发生在某些程度的人身损害中,一般以生活能力是否减损为判断标准。在伤残等重大伤害中,护理费的发生是必须的。

     人身伤害(未构成伤残,以下同),伤残,死亡,遭受精神损害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的情形下都涉及护理费的赔偿。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护理费的规定

     1、《解释》第21条: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一般为35元/天)。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三)计算标准

     1、一级护理的护理人员为两人,二级护理的护理人员为一人,三级无需护理。

     2、继续赔偿问题: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四)计算公式

     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护理期限(天)

    (五)证据

     如果是雇用人员护理,护理费就是人员工资;如果是家属护理的,就是家属的误工费用。其证据包括: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诊断证明;

     ②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

     ③家属护理的,按照证明家属误工费用提供证据。

     【注】

     ①医疗机构出具的需要护理的证明,应当说明需要护理的时间,需要护理的人数。

     ②向护理人员支付工资的证明,应当有雇佣护理人员的签字认可。

     ③家属护理的,其护理的误工费用不得过高,否则按照同期同地区的护理工作人员工资收入予以调整。

【交通律师】李建锋律师,资深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律硕士研究生,擅长利用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结合解决法律问题

主要执业领域为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索赔、刑事辩护、合同法律、公司法律等。现任三门峡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www.jtsgls.org )的特约首席律师,专门负责处理疑难交通事故赔偿等,咨询中心电话:1393810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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