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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来源:李建锋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2
浏览量:323

交通事故赔偿如何举证和索赔技巧之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一)概念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在受害人因人身伤害致残的情况下,为补偿其丧失的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生产劳动而购买、配备的生活自助器具,如假肢、轮椅等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

    (二)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关于残疾辅助器具费的规定

     1、《解释》第26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2、《解释》第32条: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想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置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三)计算标准

     1、根据伤残程度,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配备国产普及型假肢、三轮车、轮椅、拐杖、盲杖等器具,以补偿丧失的功能。其标准按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确定。

     2、需要配置假肢的,其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结案时一次性给付。

     3、继续赔偿问题:采取一次性赔偿方法,如果被害人的存活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期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辅助器具费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置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该费用5至10年。

     4、“小伤残赔天价,大伤残赔低价”问题:我认为,这种情况应当通过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高低来予以适当平衡,即对伤残等级较高而不能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形给予较高数额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而对于伤残等级不高但又需要巨额配置残疾辅助器费的,适当给予精神损害抚慰金。

    (四)计算公式

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五)证据

     ①县级以上医院对伤者需要残疾辅助器具的证明;

     ②省级民政部门指定的国产普及型器具的价格标准;

     ③义肢配置机构对义肢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的证明。

【交通律师】李建锋律师,资深交通事故赔偿律师,郑州大学法律系毕业;法律硕士研究生,擅长利用医学知识和法律知识结合解决法律问题

主要执业领域为交通事故赔偿、保险索赔、刑事辩护、合同法律、公司法律等。现任三门峡交通事故赔偿咨询中心(www.jtsgls.org )的特约首席律师,专门负责处理疑难交通事故赔偿等,咨询中心电话:13938107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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