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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滥用权利
来源:刘圣海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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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不得滥用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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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依法享有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股东不得利用股东权利,通过操纵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等形式,损害公司的利益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股东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规避法律,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

     根据公司法第20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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