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璐律师亲办案例
著作权继承
来源:孙璐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13
浏览量:189

    1、孙璐律师点晴:著作权,可继承的,只限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

    2、孙璐律师点晴:著作权在继承时一般不宜分割。

  著作权与一般财产权有很大区别,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不可分。如一部稿子只有通过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等权利的行使,才会得到稿酬和其他经济利益。

  3、孙璐律师点晴: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一般不能继承。

  依照法律规定,著作权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有权利或义务保护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三项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得侵犯,其目的在于保护著作权中的人身权利在作者死后不受他人侵犯,这是一项消极权能。

  4、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其对合作作品享有的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5、继承人一般不能继承作者的著作人身权,但有责任对其进行保护。

  6、作者生前未发表的作品,如果作者未明确表示不发表,作者死亡后50年内,其发表权可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又无人受遗赠的,由作品原件的合法所有人行使。如果作者生前明确表示不得发表,则在该作品的保护期内不得发表。作者死亡后,他人不得删除更改其在作品上的署名。未经作者授权,他人亦不得行使作品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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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孙璐
  • 执业律所: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501*********4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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