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瑞宏律师亲办案例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之辞职篇)
来源:张瑞宏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12
浏览量:772

 如果发现工作不适合自己的时候,多数人会选择年底至年初这个时间段会选择辞职。除了要有说走就走的离职气魄,更需要搞懂相关的法律规定,才能潇洒的“看世界”。

首先请注意劳动法对于正式员工和试用期员工的辞职要求是不一样的。

那么在试用期,辞职法律规定有哪些呢?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这里,很多人分不清辞职申请和辞职通知书的区别,认为两者是等价关系,其实不然。根据劳动法上述规定,离职的时候,一定要书写“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而不是“辞职申请书”。

申请需要审批,而辞职通知书则是具有法律依据。

如果单位不肯接收你的离职信,你还可以使用快递,在详情单上写明所寄文件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或“辞职通知书”。要是单位拒签,你还可以凭借快递公司的退件凭条,证明自己走了正规程序。

同时,《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所谓试用期,又叫适应期,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目的是让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相互考察,以决定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可以”二字表明,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不是必备条款,而是协商条款,是否约定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确定。但是,只要协商约定试用期,就必须遵守有关试用期的规定。

  根据现行的法律和政策规定,订立劳动合同时,约定试用期要执行以下六点规定:

  (1)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平等协商约定,不得由用人单位一方强行规定。

  (2)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3)劳动合同在两年以下的,应按合同期限的长短来确定试用期,即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劳动合同期限在半年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天;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天。如果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可以在6个月内约定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注意,假如单位同员工签订了整一年的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试用期不能超过两个月而不是一个月。因为根据法律常识,在一个数字后面出现了以上、以下、以内、以外……这样的字眼时,都表明包含本数,也就是说“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要包括整一年。同理,企业的规章制度里通常写“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含五天)视同离职,这个“(含五天)”其实是多余的,“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本来就是包含“五天”的。

  (4)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能把试用期计算在劳动合同以外,即试用期满后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5)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劳动合同法》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也就是说,单位给员工调换岗位不能再设试用期。另外,“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也就是说,有的企业招来新员工后不签订合同,只签订一个试用期合同,新员工通过了试用期,认为新员工合格,再签订正式合同,这种做法是不可以的。因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如果与员工签订了几个月的试用期合同,那这份试用期合同视为正式合同。也就是说,只要签劳动合同,就必须是正式的劳动合同,但可以在正式的劳动合同里面约定前几个月是试用期,而不能说先签一个试用期合同,再签正式合同。

  (6)试用期不得延长。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不满意或认为不适合工作,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内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能延长试用期继续进行考察。

  另外,《劳动合同法》也对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做了界定。

  第二十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这个条款规定得很明确,即企业支付给在试用期的员工的工资不低于同岗位的最低档工资,或者不少于他正式工资的80%。这是对员工试用期工资权益的保护。

可能听众会问,作为用人单位,它在试用期内可以解雇劳动者吗这里涉及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三种法定情形

  第一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1、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不能履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2、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符合劳动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的。

第三种情形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而导致停产、合并、兼并、分立、转制、易地改造等,在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的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共同协商裁减办法,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并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通知请长假、停薪留职的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到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对此,1995月7月3日劳动部办公厅颁发的《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规定:通知职工应“以书面形式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体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除名。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送达方式,视为无效。”

  二、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怎么赔偿?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2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了终止劳动合同的补偿具体标准: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2、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

3、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人。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由此可知,我国劳动合同法是允许用人单位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但是解除劳动关系必须要满足法律规定。在现实生活中,不少人会遇到用人单位私自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若是解除的条件不符合上述内容则是无效的,劳动关系继续有效的。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只有以下8种情况,用人单位才可以在试用期内解雇劳动者: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 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二、法律是怎么规定试用期的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三个月以上的,才可以约定试用期;

  2、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半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天;

  3、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到一年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30天;

  4、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0天;

  5、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6、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一年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8、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调动岗位也不能重新约定试用期。辞职后再重新入职的是否有试用期,法律无规定。

  9、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三、试用期工资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且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四、试用期内要不要买社保

  法律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而劳动合同期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购买五险一金是法定义务,所以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也需要为劳动者购买社保。用人单位跟劳动者约定转正后补交或转正后再交社保的行为是违法的。

  五、试用期被辞退要给赔偿金吗

  1、如果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则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单位需要对该“不符合录用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2、如果单位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而将其辞退的话,还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

  六、违法约定试用期的后果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原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也就是说,对于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用人单位除应按照约定的试用期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之外,还要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转正”后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关于劳动者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即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劳动者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也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具体又可以分为预告解除和即时解除。
1、预告解除
概念:即劳动者履行预告程序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两种情形:
(1)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即时解除:
即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的情形。对于第一款规定的几种情形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注意: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这种属于即时解除中可以立即解除且不用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的情形。

  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劳动法关于辞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一)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二)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辞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就明确赋予了职工辞职的权利,而且这种权利是绝对的,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即可。原劳动部办公厅在《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中也指出:“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须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30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

  《劳动法》一方面赋予了职工绝对的辞职权,另一方面又赋予了用人单位一定的请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劳动法》第102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原劳动部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的第4条明确规定了赔偿的范围:“劳动者违反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职工主动提出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后,部分职工在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30日后主动离职,不理会用人单位的赔偿要求,用人单位则可能不给职工办理人事关系和档案的调转手续。职工离职后人事关系和档案长期滞留在原用人单位,会造成职工在新的工作单位不能办理正常的录用手续,拿不到包括档案在内的个人材料,也不能缴纳劳动保险。

在这里特别要提醒读者的是,1,当你合同中有服务期限约定因而有违约金的约定的话,虽然你提前30天仍可以辞职,但是必须按合同违约金的规定给予赔偿。

 

,2,一般是找对新的用人单位

如果你的单位存在竞争业务,那么建议:注意劳动合同中有无保护商业秘密约定或竟业约定;

,3,,做好工作交接

确定离职时间后,就要全身心投入工作交接了。早日完成工作交接,也能早日抽身了。

4、社保不断更重要

对于想要在春节前后更换工作的人来说,社保也是一个需要考量的问题。缴纳社保的好处除了能够享受医疗、养老待遇之外,还和买车买房挂钩,如果你正在怀孕期间,领取生育保险还需要连续缴纳9个月的限制。

社保断缴问题需要注意一下新旧公司设定缴纳社保的时间节点。还有一种情况,不少人都喜欢裸辞,如果还没有找到新单位,不但没有收入来源,而且还会造成社保断缴。如果自己由于各种原因,不能立刻上班,就会造成连续缴纳社保,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去做呢?

有人建议员工找单位进行社保缴纳的操作,涉嫌违法;可以直接办理失业保险。

在个人的职业生涯中,多会遇到跳槽离职的情况,这是正常的发展阶段,不必有太大的紧张感,还是需要掌握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备不时之需

以上内容由张瑞宏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张瑞宏律师咨询。
张瑞宏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785好评数29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新疆哈密市广东路30号嘉苑小区1-102室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张瑞宏
  • 执业律所:
    新疆达锐斯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6505*********636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新疆
  • 地  址:
    新疆哈密市广东路30号嘉苑小区1-10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