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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诉讼技巧
来源:向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3
浏览量:281

 

 

劳动争议案件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大量涌现,笔者身为律师处理过大量劳动争议案件,现总结了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几个技巧与大家共享:

一、劳动仲裁前置问题

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案件实行劳动仲裁前置程序,非经仲裁不得向法院起诉。我国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是“一调一裁两审”制,劳动争议纠纷不可直接向法院起诉。“一调一裁两审”制,即当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自愿申请调解,如调解不成或不愿调解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向法院起诉。所以,当劳动争议发生时,一般都需先申请劳动仲裁。

当然,这也不是一成不变的,可以通过诉讼技巧避免仲裁带来的麻烦,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之规定,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这样,一旦仲裁机构针对此类情况做出了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当事人就可免去仲裁程序,从而节约大量时间和精力,直接进入诉讼程序。另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3条明确规定“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处理。”根据这一规定也可以绕开了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办法中的“仲裁前置”程序。实现诉讼经济。

二、时效问题的把握

诉讼时效是指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请求保护自己权利和利益的时间限制。劳动争议是不能直接告到法院的。即所谓的“仲裁前置程序”。根据《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后,提起劳动仲裁的一方应当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由此可见,仲裁时效应从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算。但“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如何理解?实践中容易产生不同意见,为此,《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所以,在遇到此类案件时,第一步要做的便确定这个时间点。

劳动部门的专家特别提醒劳动者,对于《解释(二)》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劳动者应当全面理解和准确掌握。如对于劳动合同履行争议的申诉和起诉时效,劳动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证明责任;对于当事人实体权利的保护期,则应当参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两年,最长不能超过20年。 对于新增加的维权途径,劳动者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作出适当选择,选择对自己最为方便、最为经济和最为迅捷的一种途径来实现自己的权利。

三、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如何提出最有利的诉讼请求。

同时申请多种赔偿,是我们最便捷的一种诉讼方式。例如天津某建筑股份有限公司员工陈某在该公司承建的小区工程施工时受伤,伤情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事后,陈某没有向自己所在的建筑公司要求工伤赔偿,而是状告该小区人身侵权,索赔12万元,原因是他认为工伤赔偿标准大大低于人身损害赔偿标准。事实上,陈某并未实现利益最大化。因为人身损害赔偿权和工伤赔偿权是分别由民法和工伤立法所确定的,只要两种权利的要件都已具备,且不构成责任竞合,权利人完全可以同时行使这两种权利。换句话说,陈某可以同时要求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这样既能增加当事人的获得赔偿的几率,也可以提高当事人所获赔偿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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