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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又离婚彩礼返还的两种情况
来源:向彬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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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彩礼有关的诉讼纠纷有两大类,一类是男女双方未登记结婚,仅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将此类案件划归为“婚约财产纠纷”;另一类是双方当事人已登记结婚,但离婚时一方提出要求返还彩礼,这实际上并非真正的彩礼案,而是离婚诉讼中的一种特殊财产分割。

 男女未结婚前发生的彩礼纠纷,在性质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存在争议。如果在结婚后再发生彩礼争议,事情就变得复杂:因为在理论上,男方送彩礼是要达到结婚的目的,而双方确实结婚了,索回的条件就不复存在。但在现实生活中,结婚后发生的彩礼纠纷也不少见。

婚后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要求返还彩礼,法院应支持。”也就是说,已经结婚追讨彩礼的,必须确未共同生活。

但如何认定“确未共同生活”,又是一件难事。过去,男女双方如果只是领了结婚证,而没有办过酒席,女方一般不会直接住进男方家,只有等到男女双方举行了婚礼,女方才算真正嫁到了男方家,夫妻才开始共同生活。但现在,很多年轻人不再受“未举行婚礼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夫妻”的观念的约束,婚前同居越来越普遍,登记后婚礼举行前共同生活的更是普遍。所以,结婚登记后举行婚礼前是否共同生活,应结合男女双方是否履行夫妻义务、共同承担家庭责任等因素。如果不能确定为共同生活的,彩礼应予返还。

更复杂的情况是,双方结婚登记并举行了婚礼,但只是偶尔生活在一起,双方的收入也不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未形成实质意义上的婚姻,此时,如何认定就需要法官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考虑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

 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还规定,婚前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如果要求返还彩礼,可酌情返还。但“生活困难”的标准是什么,现行法律却没有给出统一的答案。一种观点认为是相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使得给付人的生活与给付之前发生巨大变化,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而言,生活变得相对困难。另一种观点认为是绝对困难,即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因为没有统一标准,遇到这种情况,法院为了更好地解决双方的分歧,会采取调解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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