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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数额及支付方式
来源:王娜律师
发布时间:2018-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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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禁止补偿金标准既有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地方,也有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内容,有些时候还可以通过司法裁定解决。但目前没有统一的具体的适用标准。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概括:

(1)在支付时间上法定。法律有明确的规定,即竞业限制补偿金的支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具体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2)支付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六条之规定,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约定了竞业限制,但未约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规定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三、法律规定经济补偿可以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所以不建议用人单位预先支付。即使用人单位确实已经预先在劳动报酬中包含了竞业限制补偿金,也难得到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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