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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国家计量法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来源:许子栋律师
发布时间:2008-04-09
浏览量:836

违反国家计量法的规定是否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作者:许子栋

我近期有一个案件,被告以双方之间的合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第十二条的规定,要求确认合同无效,

对此,我认为不能因此认定合同无效。计量法第十二条规定: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具备与所制造、修理的计量器具相适应的设施、人员和检定仪器设备,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或者《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

需要理解的一个法律范畴是,计量法第十二条是对企业、事业单位制造、 修理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履行的法律手续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制造、面向社会开展经营性修理业务的企业才受本法制约。

我认为不能依据计量法第十二条来确认双方的合同无效,违法性是无效合同的判断标准,《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一般来说,只有违反了效力性规定的合同才作为无效的合同,而违反了取缔性的规定,可以由有关机关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但不一定宣告会同无效, 计量法规定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停止营业,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可见计量法对此的处罚是追究行政法律责任的规定。而且行政处罚的对象只能是适用于制造、修理计量器具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退一步来讲,即使违反了法律规定,也只是违反了计量法规定的取缔性规定,而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只有部分违反取缔性规范的合同不能作为无效合同的依据。

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来看,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我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一些企业,尤其是 ISO9000认证企业。ISO9000认证是一种非常严格的管理体系,对于货物质量要求,入库检验非常严格,针对我方的要求付款要求,对方却以要求提供生产计量标准来对抗,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希望对大家有所借鉴,有不对的地方请大家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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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10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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