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县委律师亲办案例
许县委律师电台谈债权人当面撕毁仿制借条,债权是否有效?
来源:许县委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10
浏览量:671

债权人当面撕毁仿制的借条,债权是否有效?

安阳电台社会与法节目稿件

安易律师许县委

案情: 
    2002年2月,胡先生和饶女士商定与各自的配偶离婚后再彼此结婚。胡某先与妻子离婚后即催促饶某离婚。同年10月,饶某以无钱给付小孩抚养费为由向胡某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借条。此后不久,饶某与其丈夫办理了离婚手续。为了尽快与饶某结婚,胡某把一张仿制的借条当饶某的面撕毁,并对饶某说:“只要你和我结婚,所借的10000元就不用还了”。次年农历正月,胡某如愿与饶某登记结婚。2004年2月,胡某与饶某因感情破裂离婚。同年3月,胡某持借条向法院起诉,要求饶某偿还借款10000元。
 主持人:今天许律师带给我们的是一起债权债务纠纷的案件,案件特殊性是本案胡先生当面将饶女士给其出具的借条当面撕毁,而且饶女士与胡先生发生借款关系后结婚,这种债权是否有效,胡先生是否有权要求偿还 ?
    法院在处理本案过程中,对胡某的债权是否有效,存在三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口头承诺只要饶某与其结婚,借款就不必还了。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胡某与饶某实际结了婚,胡某放弃债权的条件已成就,所以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因而胡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第二种意见认为,胡某与饶某结婚产生债的混同,胡某的债权已归于消灭,应驳回胡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意见,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胡某与饶某结婚不产生债的混同,胡某与饶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存在,胡某的债权仍受法律保护。 
    主持人:关于本案的债权是否有效出现了以上三种意见,下面请许律师给我们逐一做一下分析:

首先,第一种意见提到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请您给大家解释一下

许县委:附条件的民事行为指在民事行为中,把某种将来在客观上发生与否不确定的事实指明为条件,将条件的成就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原因。

其主要特征是:

1.条件所指明的必须是尚未发生,并且将来发生与否在客观上是不确定的事实;

2.附条件是当事人任意对民事法律行为所加的限制;

3.条件不得违反强制性法律规范,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

4.条件是用来限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主持人:通过许律师的介绍我们大事了解了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第一种意见认为,胡某口头承诺只要饶某与其结婚,借款就不必还了。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行为,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自所附条件成就时生效。本案中胡某与饶某实际结了婚,胡某放弃债权的条件已成就,所以胡某放弃债权的行为有效,因而胡某的债权不受法律保护。对上面提到的这样一种观点,您怎么看?

许县委:这种说法是不成立的。民事行为的有效成立是基于当事人平等自愿意思表示真是这样一个基础上的。本案胡某把仿制的借条撕毁而非将真实的借条撕毁或交还给饶某就充分说明了撕借条并非胡某的真实意思表示,胡某仅仅是利用一种欺骗的方式讨好饶某以达到结婚的目的。胡某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主持人:第二种意见中提到“债的混同 ”一词,对此大家比较陌生,请你给大家解释一下什么是债的混同。

许县委: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债务同归一人,使债的关系消灭的事实。混同是债消灭的原因之一。 ‌债的混同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混同包括三种情形:所有权与他物权归属于同一人;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归属于同一人‌。狭义的混同仅指债权与债务归属于同一人‌。‌通常所说的混同仅指狭义的混同而言‌。

主持人债的混同产生什么样的法律后果?

许县委: 债的混同为一种事实,无须任何意思表示,仅有债权、债务同归一人的事实,即发生债的关系消灭的后果。债的混同使债的关系消灭。债权消灭,债权的从权利,如利息债权、违约金债权、担保债权等同归消灭。

主持人:债的混同原因有哪些,债权债务人因为结婚会发生债的混同吗?

 许县委: 混同成立的原因如下:
    一是概括承受。此为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例如:企业合并。若合并的两个企业之间原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企业合并后,债权、债务即因同归于合并后的企业而消灭。
    二是特定承受。即债务人受让债权人的债权,或债权人承受债务人的债务,此时亦因混同而消灭。 混同的效力,在于绝对地消灭债权、债务及由该债的关系所生的从债。

债权人与债务人不因婚姻关系而发生债的混同。在婚姻内部而言胡某和饶某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

主持人:本案符合债的混同吗,胡某有权向饶某主张债权吗?

许县委:债的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债权债务的概括承受是发生混同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债权人和债务人必须合二为一,成为一个民事主体。而本案中,胡某与饶某结婚,对外来看好象是一种合并,对于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对外形成的债权债务来说,胡某和饶某是一个民事主体;但对内而言,胡某和饶某仍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胡某和饶某结婚不能产生债的混同,胡某有权向饶某主张债权。

主持人:也就是说,第二种认为是债的混同的理由也不成立,那么您对第三种意见持什么观点呢?

许县委:我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是:

胡某撕毁仿制的借条向饶某承偌只要双方结婚,就不用饶某还钱的行为不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而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因为胡某放弃债权并不是他本人真实的意思,胡某内心是不愿放弃债权的,他把仿制的借条撕毁而非将真实的借条撕毁或交还给饶某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胡某仅仅是利用一种欺骗的方式讨好饶某以达到结婚的目的。胡某的外部表示与内心意思不一致,所表示的并不是真实意思,胡某撕毁仿制的借条承诺,不用饶某还款的行为是一种真意保留的行为,该行为缺欠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构成要件,是一种无效的民事行为。

主持人:法院判决

许县委:某法院经审理认为,胡某把仿制的借条撕毁的行为不是其内心真实意思的表示。依照《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效力。最终判决饶女士向胡先生偿还借款10000元。

主持人:启示

许县委:婚姻不是儿戏,是人生中极其重要的一件大事,需要当事者非常慎重。同时对待夫妻之间的借款行为更应注意,不要因为金钱财物纠纷影响到感情。

 

 

 

以上内容由许县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县委律师咨询。
许县委律师合伙人律师
帮助过643好评数10
  • 办案经验丰富
  • 咨询解答快
河南省安阳市平原路绿城都市花园1号楼6层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许县委
  • 执业律所:
    河南安易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4105*********550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全国
  • 地  址:
    河南省安阳市平原路绿城都市花园1号楼6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