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与夫妻双方的财产权利息息相关,也直接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实现和交易秩序的构建。2018年1月18日起,对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月16日公布《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来认定。该解释中对夫妻共同债务的推定、排除以及举证证明责任分配等问题进行了细化和完善。下面我们将着重解读其对债权债务关系所产生的重大影响。
该司法解释仅有四个条款,因第四条是关于法律时效的规定,所以只有三个条款涉及具体内容,我们按层次解读如下:第一明确提出“共债共签”为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原则。首先必须有共同的意思表示,简单说就是要夫妻双方都签字确认或者一方事后追认。双方共同签字容易理解,事后追认是指不知情一方事后用书面方式或者电话、短信、微信、邮件这些形式所体现的愿意与另一方共同负债的意思表示。第二“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单方负债”,被推定为共同债务。如果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必须以日常生活所必须为衡量尺度,在这个尺度以内的,即便没有共同的意思表示,法院也会支持债权人的主张,认定该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此处的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主要包括正常的衣食、日用品购买、子女抚养教育、老人赡养、医疗等各项费用。第三对于超出“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要”这个尺度的部分债务,债权人主张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必须承担举证证明的责任,证明该债务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不能认定是共同债务。由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私密性,对于债权人来说这样的举证责任在实践中必然会遇到很大的困难。
基于上述分析,在是否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上,法院会优先查明对外负债是否具有夫妻共同的意思表示,有没有“共债共签”及事后追认。如果没有,才会查明所负债务是否用于“家庭日常所需”,对超出家庭日常所需要范围的就必须由“债权人自己来举证证明该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共同生产经营”。不难理该司法解释的目的,在于对债权债务的双向保护,一方面,从债务形成的源头杜绝夫妻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发生,另一方面,有效的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证明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遭受不必要的损失,最大限度的维护了交易安全,同时又保护了夫妻一方的合法权益。
从民间借贷的角度来看,今后再发生民间借贷关系的,如何写好借条和借款协议才能确保债务被确认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偿还,就显得非常重要了。为此,李律师基于自身的司法实践经验,结合最新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借条和借款协议的内容和形式进行了总结。希望大家有所参照,以使您债权的安全性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
1、借条或借款协议(不要写欠条)
2、为了某事的需要借款(以防发生争议时对方狡辩借款用于非法目的)
3、现已收到(防止对方抵赖虽然打了借条,但并未收到借款)
4、姓名光头强加身份证号(防止同名同姓影响借款人的唯一性)
5、以现金、银行转账、微信、支付宝、银行转账等方式(防止因出借方式不明确引起争议)
6、出借的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加小写50000元(防止金额被涂改)
7、借款期限十二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防止借款到期日不明确)
8、月利率小写2%大写百分之二或年利率小写24%大写百分之二十四。(防止超出法律保护最高利息年利率24%)
9、借款到期未还,愿承担光头强追讨借款所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目前为止法律并未明确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但是特别约定可以受到保护)
10、借款若发生争议,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约定管辖法院一般会最大限度保护债权人利益)
11、以下无正文(防止被恶意添加和篡改借据内容)
12、借款人:熊大签名加手印(身份证号:)
熊大妻签名加手印(身份证号:)
重点强调的是书面借款凭证上一定要夫妻双方共同签字!!!
最后,温馨提示:全体正在经营生意的已婚熊大们请与自己的太太搞好关系,否则将直接影响企业融资的效果。
2018年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