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传浩律师亲办案例
以案说法----表见代理
来源:乔传浩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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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楚某(18岁)与夏某(19岁)为自小一起长大的朋友,因二人年龄相近,性格相仿,故很有共同语言,便经常在一起喝酒聊天。2010年8月的一日,二人闲暇之余又聚在一起喝酒,席间二人因琐事发生争执,加之醉意正浓,年轻气盛,二人便相互殴打起来,在此过程中夏某被打伤。后经民警赶到将二人分来,此事才暂且完结。事后夏某经医院诊断为身体多处软组织损伤,头部撕裂伤,并花费医疗费8400多元。后经派出所调解,在楚、夏二人均未在场的情况下,由其双方父母达成调解协议:“由于楚、夏二人在此事件中为互殴,且双方均受伤,鉴于夏某受伤严重,故由楚某一次性赔偿夏某医疗费等费用共计8000元。此事就此了结,双方互不追究责任。”协议签订后,楚某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夏某起诉,要求楚某按照协议给付医疗费8000元。诉讼中,楚某认可调解协议的真实性,但认为自己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其事先没有授权,事后又未追认的情况下,其父母代其签订的调解协议属无效协议,故不同意给付。

    【分歧】

    本案在讨论中,对双方父母替成年子女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否有效,有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虽然楚某与其父亲系父子关系,但楚某已年满18周岁,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夏某既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楚某的父亲取得了楚某的授权,也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楚某事后对调解协议予以追认,故楚某的父亲替楚某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是无权代理,该调解协议属于无效协议。

    第二种意见认为,双方父母为解决子女的纠纷,参加公安机关主持的调解活动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经过协商一致达成的调解协议属于有效协议,具有法律拘束力。

    【律师说法】

    律师认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所谓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签订了合同,如果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那么善意相对人就可以向被代理人主张该合同的效力,被代理人须对此承担责任的代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这是对表见代理的有效性在立法上的承认。法律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因为,如果无权代理行为都要经过被代理人追认才能产生效力,往往会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害。因此,在表见代理的情形下,要求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更有利于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加强代理制度的可信度,维护交易安全,促进交易的有效顺利进行。

    表见代理本质上是无权代理。表见代理与狭义的无权代理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存在有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本无代理权的行为人有代理权的客观事实。也就是说,无权代理之所以可以成为表见代理,关键就在于代理人具有被授权的表象,如特殊的关系、本人的口头表示、甚至借用的合同章等。尽管代理人没有被实际授权,但只要存在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表见代理即可成立,其在法律上产生的后果同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一样,即由被代理人对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楚某与夏某之间为损害赔偿事宜发生纠纷后,经派出所召集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中,虽然仅有纠纷双方的父母参加了调解,而均系成年人的侵权人和受害人均未到场,但是,基于这种特殊的身份关系,双方的行为均造成了足以使对方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表象;并且,双方在主观上均系善意,双方对对方行为人的代理资格或代理权的审查已尽了充分的注意义务。因此,双方的父母为子女之间的损害赔偿事宜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因此,本案中,经公安机关调解,双方父母替成年子女签订调解协议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该调解协议属于合法有效的民事合同,楚某应当按照协议的约定向夏某履行给付8000元医疗费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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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乔传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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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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