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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离婚纠纷中的 “抢子女”现象
来源:黄荣高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5
浏览量:649

夫妻双方协商或者诉讼到法院离婚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或者处于破裂的边缘,面临财产分割、债务承担、子女抚养等问题,在意见分歧极大的情况下,双方关系很紧张乃至处于敌对状态。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可以由夫妻双方本着自愿的原则先协商处理,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诉讼解决,这是处理子女抚养权问题的合法方式。但有些当事人却不依法处理,闯到对方家或者子女就读的学校将子女强行抢走,甚至演变成筹集资金、安排车辆、组织亲朋好友去抢的群体事件。在诉讼过程中,开庭前、开庭后法院未实体判决前和法院已经就子女抚养作出生效判决这三个阶段,都可能或多或少存在此现象。

造成抢子女现象的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两种,一是当事人迫切想争取子女抚养权,强烈希望子女留在身边。如果夫妻只生育一个独生子女,受到重男轻女、传宗接代等传统观念的影响,争取子女抚养权的想法尤为强烈。如果女方遭受男方家庭暴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后,更想争取子女留在身边作为精神寄托。所以,在离婚诉讼中,将子女抢过来,以造成子女一直由自己抚养的假象,意图在争取子女抚养方面争取有利境地,或者无视法院已经作出子女由另一方抚养的生效判决,仍强行将子女抢过来。第二个原因很极端,抢子女的目的是给对方造成压力、精神折磨,逼迫对方在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方面让步,以孩子作为与对方谈判的筹码。  

在抢子女过程中,常常引发一些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社会治安案件,如因到子女就读的学校抢子女,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活动,扰乱公共秩序,而被行政拘留、罚款。如双方人数众多,场面失控,发生激烈冲突,造成人员受伤、财产损失的恶性事件,则涉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犯罪。但是,他们可能没有意识到,在这其中,受伤害最大的莫过于子女,他们有可能才从父母离婚造成的伤痕中慢慢恢复,又目睹父母、亲戚为了争他们情绪激动、大打出手,甚至流血,无异再给他们更大的创伤。另外,他们可能已经由法院判决跟随父或母生活,已经习惯了本地的生活环境,同时在本地学校就读,如果此时被另一方强行带走,肯定对他们的生活、学习造成影响。试想,他们可能明天就要参加重要考试,被抢走后,一般会辗转到外地另行安排学校就读,在办理转学手续过程中,已经耽误了子女的学习,如果子女不能习惯新的生活、学习环境,成绩极有可能因此一落千丈,如果正处于中考、高考等关键阶段,将影响子女的前途乃至一生。又或者第二天子女要打预防针、因重大疾病需要紧急治疗等情况,对子女的影响更大、伤害更甚。

可怜天下父母心,但抢子女行为并不可取。虽然夫妻已经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不因此断绝,父母仍是孩子的父母,孩子仍是父母的孩子,并非将孩子抢过来后,就能断绝孩子与另一方的联系,永远控制孩子的人身自由。为达到非法目的,以孩子作为谈判筹码更令人深恶痛绝。令人忧虑的是,抢子女行为目前在法律上没有切实有效的救济、解决途径。离婚后,除非依据法定程序撤销监护权,否则父母仍是孩子的监护人,对于父母抢孩子的行为,社区、村委会只能作调解工作,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即使出警到现场,但因是民事纠纷,一般也要求双方协商处理,在违反治安管理处理法的情况下处以行政处罚、触犯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法院作出子女已经由父母其中一方抚养的情况下,如果另一方没有将子女带给享有抚养权的一方,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也不能对人身进行执行,只能采取罚款、拘留等妨碍执行的强制措施。所以,以上都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抢子女”问题,将由此给子女造成的伤害降到最低。

国际上关于对于儿童被诱拐和探望的公约,也许可以给我们一些借鉴和思考。《国际诱拐儿童民事方面的公约》是避免儿童遭受非法转移的公约。缔约国包括美国、英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八十多个国家,其中包括中国的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该公约开宗明义的指出:确信儿童利益是儿童监护最重要的问题,愿意就国际范围内保护儿童免受非法转移和滞留的伤害,制定程序以确保迅速交还儿童至其惯常居住地国。公约的目的是确保迅速交还被非法转移至或滞留于任何缔约国的儿童。缔约国应指定中央机关采取措施,以确保交还儿童,其中包括:查找被非法转移或滞留的儿童的下落、提供必要和适当的行政安排,以确保迅速交还儿童。而本文讨论的“抢子女”行为,符合公约所称的“非法转移和滞留”。

对于公约的保护机制,举个例子以便理解:李女士与黄先生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儿子判给李女士抚养,李女士带儿子在香港定居。黄先生在澳门定居,其未经李女士同意,擅自到香港将儿子抢走带到澳门,属于公约中约定的对儿童“非法转移和滞留”。因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都是公约的缔约地区,李女士可向香港的有关机关提出申请,经过两地机关的协作联动,黄先生可能未出香港或者一到澳门就被拦截,儿子将被尽快送回李女士身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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