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芳芳律师亲办案例
能否要回彩礼钱
来源:马芳芳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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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年初,李女士的儿子与其女朋友相识,双方经过一段时间的交往发现彼此性格相近并约定于2014年10月1日结婚。男方于2013年8月给女方10万元彩礼,但在2014年6月双方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女方提出解除婚约。想咨询一下,我儿子未与女方结婚,能要回彩礼钱吗?

  马律师解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之规定,如果存在上述三种情形之一的,一方要求另一方主张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针对第(二)、(三)种情形需要以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即在双方离婚的时候支付彩礼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主张返还彩礼。

  因此,本案中如果最终因女方解除婚约导致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李女士的儿子有权利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如果双方协商未果,李女士的儿子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进行解决,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其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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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马芳芳
  • 执业律所: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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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证号:
    11201*********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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