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县委律师亲办案例
安阳知识产权律师许县委做客电台之肖像权不只是保护一张脸
来源:许县委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浏览量:718

作者:许县委  

肖像权不只是保护一张脸

 

【问题提示】利用电脑成像技术,将舞台剧照换上别人的脸部作广告登发。此举是否侵犯肖像权? 
案情

小倩是一位舞蹈演员,其精彩的表演与深厚的功底给观众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各种精美的剧照也广为观众所收藏、喜爱。 一生产空调的公司发现一张小倩身穿白纱、翩翩起舞、宛如天仙的剧照后,立刻想到利用该剧照做广告。由于担心小倩不同意,加之考虑广告成本,一番苦思之后,公司心生一计:利用电脑成像技术改。于是,一幅以剧照为主干,添加了一些背景和一句春天的使者,给您春天般的舒适的广告,很快面世并登发,只不过是小倩的脸部被换成了另外一个美女。因协商未果,小倩起诉公司,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对本案有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肖像,顾名思义是以面部为中心的形态和神态的客观表现,简单地说就是一张脸。该公司只用了小倩的四肢和躯干,一般人仅从四肢和躯干,并不能判断那是小倩,因而不构成侵权,自然也就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侵犯了小倩的肖像权。理由是:《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肖像权是指公民对自己肖像享有的拥有、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作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主持人:今天许律师带给我们的是一个关于侵犯他人肖像权而引发纠纷的案例,首先,什么是肖像呢?

许律师:肖像是指公民的个人形象通过造型艺术或其他艺术形式在客观上的再现,它反映肖像者的真实形象和特征。

主持人:什么是肖像权?

许律师: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

主持人:它主要有什么形式表现出来的?
    
许律师: 它是采用摄影术或者造型艺术手段反映自然人包括五官在内的形象的作品。它可以是一般的照片、画像,也可以是其他艺术形式的再现。

主持人:公民肖像权内容是什么?

许律师: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也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具体而言,肖像权的内容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

主持人:具体一点

许律师:1、肖像制作权是指制作肖像的决定权和实施权,即决定是否制作、如何制作肖像的权利。

2、肖像的使用权。该权是指公民在法定范围内对自己肖像使用的权利,包括自己使用的权利和允许他人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部分或全部使用的权利,允许他人有偿或无偿使用的权利,以及允许他人在何时、何地、何种场合使用的权利。

3、维护肖像的完整权。肖像权人有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性,有禁止他人沾污、涂抹、修改、损毁自己形象的权利,也有禁止摆放出自己受毁损肖像的权利。

主持人:从您以上的解答中,我们了解了什么是肖像权以及肖像权所包含的具体内容。什么情况下属于侵犯公民的肖像权呢?

 许律师: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规定,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赢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由此可见,构成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通常应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未经本人同意;二是以赢利为目的。

主持人: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有哪些?

许律师:常见的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主要是未经本人同意、以赢利为目的使用他人肖像做商业广告、商品装潢、书刊封面及印刷挂历等。

主持人: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以怎么做?

许律师:对于侵犯肖像权行为,受害人可自力制止,例如请求交出所拍胶卷,除去公开陈列肖像等,也可以依法请求加害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或赔偿损失等。

主持人:受害人要求赔偿损失时,是否必须有给自己造成财产损害的事实?

许律师:赔偿损失请求权,不以财产损害为要件。

主持人:回到案件中来,本案被告某生产空调的公司是否侵犯了原告小倩的肖像权呢?

许律师:从本案情况可知,至少有两点是与之吻合的:一是公司已用作广告;二是作广告是为了营利。问题的关键在于肖像是否仅仅为一张脸,四肢和躯干是否属肖像的范围。

主持人:本案被告利用电脑成像技术将小倩头部换成了其他美女的头像,没有用其面部,能构成肖像权侵权吗?

许律师:侵权事实应该可以肯定。由于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不仅仅是一张脸,也就表明其他能够确定一个人真实形象和特征的,同样可以成为肖像。由于小倩的形象已深入人心,剧照广为收藏,其四肢、躯干的舞台艺术形象,亦能确定其形象和特征。

主持人:具体谈一下某生产空调的公司是如何侵犯了小倩的肖像权的?

许律师:从本案案情看,该公司侵犯了小倩的肖像制作权、肖像的使用权、维护肖像的完整权。具体如下:

1、公司在小倩未作决定、未作选择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了小倩的广告形象,侵犯了小倩肖像的制作权。

     2、公司在就没有得到小倩任何形式、任何内容允许的情况下擅自制作广告并刊登。侵犯了小倩肖像的使用权。

     3、该公司将小倩的剧照改成广告,既是对剧照的修改、毁损,也破坏了剧照的完整性。侵犯了小倩维护其肖像的完整权。

主持人:是不是任何人在任何情况下其肖像权都不能被他人使用呢?(未经允许)

许律师:不是这样的,此项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是受到限制的。

主持人:具体有哪些情况?

  许律师:(1)政治家、影视和体育明星以及其他公共人士,在公开露面时,不得反对他人拍照;

  (2)参加游行、示威和公开演讲的人,因其活动目的具有公共性,则不得反对他人对上述活动拍照;

  (3)有特殊新闻价值的人,不得反对记者的善意拍照。如特别幸运者或者特别不幸者、重大事件的当事人或者在场人等,均属这种情况。

 (4)嫌疑犯不得反对司法人员为司法证据目的的拍照。

以上内容由许县委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许县委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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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县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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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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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105*********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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