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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来源:吴华周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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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评我国现行制度下的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

 

    内容提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哪者优先,一直是人们讨论的话题,各国也有不同做法。笔者认为,就我国目前的现状,应采用二者并重、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妥善处理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才是正确的。

    关键词: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

 

    实体公正是指实体法律对人们权益的规定与其所应得到的权益相一致以及法院所做的裁判能使每个人所应得的权益得到完全保障,强调法官依照实体法的要求去追求公正的结果。程序公正是指依照法定规则和程式,使实体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及相应的实体法律关系得以实现的公正性或正当性,要求法官按照程序法的规定,用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方法去追求这种公正。

    实体公正优先还是程序公正优先?是一个摆在司法领域人员面前不容回避的问题。在西方国家更注重程序的公正,西方法律界有所谓“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的名言,强调的就是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但在我国现行制度下,如果一味地强调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笔者认为时机尚不成熟,笔者更认为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这种做法不可取,而应当两者并重。下面笔者从我国现行社会环境和西方国家程序公正优先的弊端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从我国法制史发展规律来看我国不适宜采用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

    在中国,虽然拥有从古代就相当发达的文明史,却始终没有从自己的传统中生长出私法的体系来。中国的所谓法,一方面就是刑法,另一方面则由官僚制统治机构的组织法、行政的执行规则以及针对违反规则行为的罚则所构成。[①]滋贺秀三在《中国法文化的考察》文章中开宗明义地指出:中国的法虽然有着优久的历史,但因受传统儒家思想,皇权专制的影响,与欧洲的私法为核心的法文化存在对极性。

    中国的法从有记载时起就以刑法内容为主要体系。比如西周时期的“出礼入刑”,这里“刑”多指刑法和刑罚。先秦时期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在法的领域也只提到是刑罚。还有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的成文法,即公元前536年,郑国执政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象征诸侯权利的金属鼎上,向全社会公布,史称“铸刑书”的活动;及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战国时期的《法经》,这些记录的内容均是关于刑法和刑罚的。

    在中国古代,政治结构与社会结构上,由于“国”“家”并无明确的界线,在思想观念上,由于“公”与“私”也无清晰的界线。譬如,对于“化家为国”与“以国为家”的皇帝来说,“国”既是“公”又是“私”;而“家”也有即“私”亦“公”的特质。[②]

    再来回顾一下西方的法文化。从公元前451年古罗马奴隶制国家就制定了《十二表法》,其特点为:诸位合体、私法为主,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那时起私法、个人权利的理念就已存在。再到后来的《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对罗马法是进一步的继承和发展,并得以很大的完善。17、18世纪新兴的资产阶级进行反封建斗争时就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相比而言,中国在私法和个人权利方面的认知确实迟于西方很长时间。

    历史已经牢牢地烙在时间长河之中,不可复制、不可逆转。如今的中国正以自己独特的步伐、方式在建设着社会主义国家;人权、权利观念已深入人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即将形成,但人们意识形态、思维惯性力的作用还是很大。所以我国分权体制、法治原则仅已初步确立,行政国现象还尤其突出。[③]对此,陈新民教授提出:“现代国家权力中最强有力者,是在行政权,而不是立法权或司法权。我们不必隐瞒这个事实,反而要致力组织、导引我们的宪政生活朝此既定的方向前进,来反映社会发展的走向,使得行政的膨胀能够符合法治国家的理念,而不致杂乱无章。”[④]笔者认为,陈新民教授的这一番话客观、准确,真实地反映了中国现阶段法律现状。笔者认为尊重客观事实、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去发现问题、解决问题,而不强行违背自然规律是正确的。中国的法律体系必须立足现实、放眼世界,采取适合自己发展的方式,并不忘汲取世界上优秀的法律研究成果。一个国家是以“行政现象突出”还是崇尚“个人权利“至上,并没有谁对谁错之说,按中国执政党的科学发展观说法“发展才是硬道理”,适合自己的才是正确的。正如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院长薛刚凌教授所说:“实体法治和程序法治各需要一套条件来支持。选择哪一条法治化道路,要看文化背景,历史传统,社会结构等等。中国的实际情况与英美法系相距十万八千里!你硬要把它改造成英美法系国家,是不可能的。”

    二、西方过于注重程序公正的弊端。

    首先从一个令人瞩目的真实案件说起。即1994年发生在美国的被称为世纪审判——辛普森杀妻案。1994年6月12日夜,美国著名橄榄球星辛普森前妻的邻居们被连续不断凄厉的狗叫声所惊扰,在犬声鸣咽和血腥弥漫中,洛杉矶初夏夜甜美浪漫的夜色变得恐怖而骇人。邻居们带着惊悸的心情寻迹而去,一个惨绝人寰的凶杀现场映入了他们的眼里:辛普森的前妻尼科尔扭曲身子倒在血泊中,她的脸肌肉痉挛,牙齿吡咧成奇异形状,喉咙上的刀口汩汩喷着鲜血,脊椎骨裸露;她的男友,年轻英俊的戈德曼身中数十刀,歪在栅栏上,一只眼睛还未闭上。二人的鲜血流成一条暗红的小溪……该案中,公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可以确凿无疑地证明凶手就是辛普森。但陪审团最终作出辛普森无罪的裁定,陪审团认为辛普森无罪也许主要有这些原因:其中一个证人证言(血手套的发现者福尔曼警探)因为他在过去有种族主义的骂“黑鬼”的言行。因此,他的证词不可信;辛普森与第一个妻子所生的女儿、25岁的阿内尔。她说,原告一方出据的证据是警方在未经她许可、也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取得的。她的证词迎合了许多美国人的心理,他们宁愿让凶手逍遥法外,也不愿让警方开私闯民宅的先例;女证人玛丽·格加斯说,在警方说的谋杀时间内,她曾看见四个头戴编织帽的男子在警方所说的谋杀时间内从尼科尔的公寓内中跑出来,他们中没有一个是黑人。该案12个陪审团成员中有9个是黑人,笔者认为,种族问题在该案中起了非常大的影响。[⑤]

    被害者之一戈德曼的父亲在听到陪审团裁定说“无罪”后含着泪说,“我深信今天是我们国家的失败,因为正义没有得到申张。” 这起被美国新闻媒介称为“世纪审判”的谋杀案,也许大家都能明了事实的真相,但法律就没能让杀人者受到应有的惩罚。这样一种“程序的公正”是否会让社会更大程度的公正受到损害?社会真正的“公正”是否就被几个善于辩护的律师所左右?如此一来,法律所应具有的确定性又何在?

    同样通过上述案子,我们再来看一个现象,公诉方出具证据723件;辩护方以392件证据反证“证据不足”;控辩双方唇枪舌剑历时460天;出动了大量的证人;原告方也推出了阵容强大的公诉人队伍;历时一个多月筛选陪审团成员,然后陪审团成员被隔离起来…如此冗长的程序,社会将对此付出多大的代价,经济能力差的被告又如何承担的起沉重的诉讼费用?笔者再举一个在我国已家喻户晓的案例。就是在加拿大长期滞留的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头号案犯赖昌星,就利用加拿大法律的程序一留就留了12年。[⑥]12年中经过了多少次的诉讼程序,一方面只有赖昌星这样的人有钱打得起官司,可以耗时这么长;另一方面这个国家要为走这个程序付出多大的财力、物力、人力。这在我国现行经济制度下是无法承受的。

    形式合理性优于实质合理性,在我国司法中也予以承认,形式合理性是与法治主义相连的。形式合理性是用理性化的法律来判定是非曲直、并具有“预计”特点的合理性,而“在理性化的法律制度中,形式合理性又是一个同时包含实体合法和程序合法双重意义的概念”。所以,简单地说,形式合理性就是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或实体合法与程序合法之和。[⑦]马克思主义哲学观中有一个“否定之否定”规律。也许先前的人类只注重实体而疏于程序,后来经过发展就到了程序公正优于实体公正,再后来也许又回到实体公正重于程序公正,当然这时的实体公正优于程序公正已产生了质的变化。笔者更认为凡事都有限度,物极必反,任何事物过度了都不是明智的,统筹兼顾也许是最好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指出,要统筹兼顾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既要防止因片面追求程序正义而“机械司法”、“一判了之”,同时也要防止无视程序,侵害当事人诉讼权利。如何坚持科学发展观,妥善处理和把握二者之间的关系,真正做到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以最大限度地实现案结事了,促进社会和谐,应成为当前衡量法官司法政策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尺。[⑧]笔者认为,王胜俊院长的这一番话,很好地诠释了我国现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也是我国法治环境的一个缩影。

 



[①]  [日]滋贺秀三:《中国法文化的考察》,载王亚新、梁治平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页。

[②]参见[日]沟口雄三:《中国公私概念的发展》,汪婉译,《国外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

[③]参见周刚志:《行政法学专论》,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6~22页。

[④]陈新民著:《公法学札记》,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版,第24~25页。

[⑤] 案情载自《中国刑事辩护网》。

[⑥]赖昌星,福建晋江人,厦门远华特大走私案主犯。 1999年案发后逃往加拿大,1999年8月至2011年7月21日,一直滞留在温哥华。2011年7月初被加拿大边境服务局(CBSA)拘留,加拿大联邦法院当地时间21日晚决定驳回赖昌星关于暂缓执行遣返令的申请。北京时间2011年7月23日,赖昌星被遣返回国,逃亡加拿大12年之久的赖昌星于当地时间22日下午在押送下搭乘飞往中国的民航班机离开加拿大。随后,中国公安机关依法向赖昌星宣布了逮捕令。

[⑦] 郑成良 杨力 宾凯 李学尧等箸,《司法推理与法官思维》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第41页。

[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2008年全国高级人民法院院长会议上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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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吴华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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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5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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