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兵律师亲办案例
共同出资购房风险分析
来源:周时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2
浏览量:372

现实情况

随着房价上涨,越来越多的购房者购房是为了投资。有些购房者由于财力有限,会采取共同出资的形式。根据目前的相关政策,如果双方没有直系血缘关系是无法在购买商品房时在产证上一并登记的,因此要么是在产证下来之后加名,要么就以一方名义购房。

无论是新房还是二手房,产证办下来之后,需要加名都等同于交易,需要支付不菲的税费(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情况下)。所以,有不少人采用了共同出资,一方办证的形式。如好友、情侣(异性未婚或同性情侣)等关系,需要共同出资购房,往往是只能在房产证上写一方的名字,同时内部做《共同出资购房协议》,该协议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障未在房产证上显名一方的权益,但是风险非常大。

共同出资购房跟时兵曾经分析过的借名买房有一定的差别,借名买房往往是因为不符合购房资格,而共同出资购房则是因为政策限制无法直接在房产证上登记。两者的共同点是有一方不在房产证上登记,对这一方而言风险非常大。

常见风险

1、风险往往跟随着收益,当房价涨幅巨大,持有房产证一方往往主张另一方的出资为民间借贷关系。

民间借贷法院最多支持年利率24%,如果房价涨幅超过24%,对未登记姓名一方出资人而言就等于亏本。

2、对于没有登记在房产证上的投资方而言,其对该房产的控制力几乎等于零。如果采用持有房产证原件的方式,产权人可以补办房产证。

3、如果出资人需要收回资金及收益,由于产证上没有名字,如果产权人不配合,自己不拿不出资金又不愿出售房产,出资人维护自己权利往往就需要委托律师走诉讼程序。

时兵观点

1、不建议采用共同出资购房的形式进行投资;

2、如果一定要采用该种方式,务必先写《共同出资购房协议》,但是该协议是无法公证的,可以请律师做见证,效力相对有保证。

3、可以咨询律师,采用全款出资的方式,然后在产权人和出资人之间做一个借款合同,将产权人的房产抵押给出资人,这种情况下,如果产权人需要将房产出售则必须先解除抵押,保证了出资人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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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时兵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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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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