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兵律师亲办案例
商品房“一房二卖”,双倍赔偿获支持
来源:周时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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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案例

2004年初,被告某公司在浦东新区筹建商品房,原告于同年4月至被告售楼处商定了购买一套房屋,总房价309,447元。原告于4月20日支付被告购房定金10万元,后又分三次支付房款9万元,合计支付购房款(含定金)19万元。付款时原告提出签订购房合同,被告推说暂无合同并承诺日后签订。此后原告又曾多次提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后原告得知上述房屋被告以更高的价格售卖给了案外人江某,但此时被告售楼处已人去楼空,被告法定代表人因涉刑事案件羁押。2013年原告与被告取得联系,要求返还购房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被告以没资金为由拖延退款。

法院观点

1、原、被告间对被告所开发房屋的买卖,已对标的物的坐落位置、面积、总价等内容达成口头约定,原告已向被告交付了定金以及部分购房款,双方间的买卖合同关系已经成立且已部分履行。

2、被告将已经出售给原告的房屋又另行出卖给了案外人,致使原告不能实现前述房屋的买卖合同目的,被告的行为构成了违约。目前双方间有关上述房屋买卖的合同事实上已经解除,对于解除以后的退款事宜尚未协商一致。

3、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退还已付购房款19万元、赔偿利息损失(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为计算标准,分别按照付款时间节点起算),并要求被告承担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金19万元,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时兵观点

1、一房二卖获惩罚性赔偿仅适用于购买商品房,而集资房、房改房、经适房以及二手房等均不适用,并且责任主体只能是房地产开发企业。

2、法院判处惩罚性赔偿的前提条件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由于卖方原因已经解除合同,买受人已经无法实际取得房屋。其中,买受人已经无法实际取得房屋是关键点,如果房屋均未交付,则合同可以继续履行的情况下不支持惩罚性赔偿。一房二卖中,先买受人与后买受人都有可能依法提起诉讼,关键是谁无法实际取得房屋。

3、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同时要求赔偿损失、返还已付款利息以及已付款的一倍惩罚性赔偿,但是实践中法院往往考虑当事人的损失情况、被告的承受能力对具体的赔偿金、惩罚金进行调整。

民法适用填平原则,虽然在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共规定了三类六种惩罚性赔偿,但是法院还是倾向于采用自由裁量权进行比较灵活的适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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