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时兵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买卖中的户口纠纷
来源:周时兵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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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买卖时有众多的注意事项,其中户口问题是不可忽视的重要一环,尤其对某些冲着解决子女入学问题的买家而言,顺利迁入户口是买房的主要目的,一旦遇到无法迁入户口或者迟延的问题,最严重可能导致子女无法在重点学区入学,时兵试用本文对此进行了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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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5月20日,吴某与东某告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东某将其所有的位于上海市某处房屋(以下简称系争房屋)以人民币28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吴某。合同还约定,东某应于系争房屋产权过户手续之前,办理完毕原有户口迁出手续,否则,每逾期一日,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原户口迁出时止。后东某因故于2016年1月4日才将原有户口迁出。吴某因此认为东某已构成违约向法院提起诉讼,现诉请判令东某违约金135,800元(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2016年1月3日止,以每日1,400元的标准计算)。

法院观点:违约应赔偿,违约金不能过高

浦东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被告应于双方到交易中心申请系争房屋产权交易之前,即2015年9月29日前办妥原有户口的迁出手续,现被告逾期迁出户口,其行为构成违约,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逾期迁出户口的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双方约定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过高,要求法院调整,本院认为,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双方约定的逾期迁出户口违约金确属过高,但被告自愿支付1万元违约金,当属合理范围,本院予以准许。

时兵观点一:户口对于房屋的价格有着重要影响

一般而言,一套房屋内只能有一个户口本,户口本上有几个人没有具体的规定。在上海由于历史遗留问题,有段时间一套房屋内有两个户口本,但是目前问题已经解决,一套房内只能有一个户口本。

户口对房价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学区房方面,所谓学区房,指的是根据我国现行义务教育制度,实行居住地就近入学,根据居住地的不同划分学区,如果买了好的学区房,子女就可以在该学区的重点小学(还包括部分重点中学)免试入学。

上海各地区从2015年开始逐年实施新政策,一方面要求同一户地址五年内只享一次同校对口入学机会,一方面要求户籍居住地一致者优先入学,专家预测,后者将成为上海学区房政策的趋势,因此将子女户口迁入买好的学区房更加重要,而不是仅仅居住即可。

教育资源的倾斜,导致学区房的房价畸高,其中能够迁入户口是学区房价格高昂的重要原因。为了子女的未来考虑,赶在开学之前买好学区房,并且把户口迁入,对某些买家而言是重中之重。但是如果房子买好了过户了,户口却没能顺利迁入,可以说买家的买房的根本目的没有得到实现,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并不鲜见。

时兵观点二:常见户口纠纷最终救济只能是经济赔偿

常见的户口问题主要有买家无法迁入户口,卖家没有迁出户口,以及户口迁移事项的延迟。户籍管理属于公安行政管理范畴,不属于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在法院案由的划分中并没有户口纠纷等类似案由。常见的涉及户口的纠纷中,往往是上家承诺迁出户口,但是实际没有履行承诺或者迟延。由于公安部门对迁出户口规定需要本人亲自办理,他人在未取得本人授权的情形下没有办法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因此户口的迁移一定是需要卖家的配合的。如果卖家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期迁出户口,则属于违约。办理户口迁移不能强制,所以无法通过诉讼方式请求强制迁出,事实上时兵查询了众多案例,通过法院只能取得违约金。此外,如果涉及到学区房,由于户口问题造成的无法入学的损失由于无法明确损失,法院不予处理。

时兵观点三:防患于未然是最好的应对方式

通过买房合同约定违约条款是最好的应对方式。比较常见的写法是 “卖方必须在房屋权利转移前(或者过户手续办理完毕后7日内),将房屋内所有的户口迁出,若由于卖方的原因没有将户口及时迁出,每逾期一日则按照房屋总价的万分之五计算违约金,直到卖方房屋内户口全部迁移为止。”这样写可以比较好的保护买房人的利益,但是后期也可能遇到违约金过高的问题,一般法院不会支持万分之五那么高,时兵在其他文章中对违约金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不予赘述。时兵建议如果是买房尤其是学区房这种有着特殊用途的房屋,一定要全程找律师做顾问,不仅在税费、手续等方面可以给出建议省时省力,而且能够最大程度的的规避潜在风险。

小结

户口问题不容小觑,建议买家在买房时一定要先做好准备工作,不仅仅需要做产调,明确房屋是否卖方的产权,有无限制,还需要去当地的户籍管理部门查询相关事项,并且一定要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约定好违约条款。除了违约条款之外,买家还可以约定尾款在过户之后支付,以此督促卖家尽快过户。实践中的操作方式各有妙处,咨询专业律师为您解决包括各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会是最好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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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周时兵
  • 执业律所: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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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101*********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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