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欢欢律师亲办案例
双子塔里的离婚律师(上)
来源:刘欢欢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11
浏览量:572

    大家熟知的离婚律师,主要仅限于近年来电视剧《离婚律师》传播,普罗大众对离婚律师的定位也仅限于打离婚官司、争夺财产的印象上,其实家事律师能开展的业务远不止此,甚至婚姻家事律师在准夫妻结婚前、恋爱、甚至同居过程中,一名专业的家事律师对一对夫妻、一个家庭所起到的作用,有时还远大于离婚时的效果。

一、家事律师的婚前法律咨询,给你不一样的婚前体验。

    其实,法律法律意义上的“结婚”有着下列“四大义务”和“两项权利”。“四大义务”:一是夫妻间的忠实义务,主要指配偶性生活排他的专属义务,目前主要在我国《婚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四十六条规定,其字眼主要是“一夫一妻”、禁止“重婚”、禁止“同居”等,除此之外,现实中如发生的只是出轨、同性恋或者其他理念上已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但实际操作层面却很难争取利益。二是夫妻间有相互扶养义务,指一方由于客观原因,导致生活上有困难,另一方有义务在精神和经济上予以支持义务。现实层面主要体现在,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出现重大疾病或者身体健康问题时,另一方必须在其能力范围予以帮助和照顾,否则,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扶养诉请,根据我国以往的案例,这种情况,将大大增加法院的支持性。三是父母对子女均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规,监护权与抚养权是两个分别的权利,父母一方不能因丧失了对孩子的监护权而不履行支付抚养费,同时在相关夫妻协议当中,不能约定放弃或禁止行驶孩子的监护权的约定条款,监护权是父母因血亲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值得注意的是,监护权不等于抚养权,但有监护权是抚养权的前提条件。四是子女对父母均有赡养的义务,在我国,子女对父母均具有平等的赡养义务,对具有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也同样适用。“两项权利”:一是如无夫妻财产约定制,夫妻婚后财产是共有所有制;二是夫妻双方因婚姻缔结产生相互继承财产的权利。

结婚登记注意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目前《婚姻法》规定,我国合法婚姻必须具备结婚登记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即要符合男女双方须达法定结婚年龄,一夫一妻,且无相关禁止结婚情形,形式要件即是男女双方需亲至到场,用自己的身份证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可撤销婚姻情形,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因胁迫结婚,受胁迫一方可在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我国无效婚姻,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未达我国法定婚姻、重婚的或者具有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情形即为我国婚姻法定的无效婚姻。

二、关于婚约财产纠纷及婚前财产协议的有关处理原则。

目前,结婚前的房产分割纠纷,分婚约财产(房产)纠纷和离婚财产(房产纠纷),前者侧重在男女双方恋爱期间购置的房产,没有结婚时的房产分割情况,后者侧重在男女双方婚前购置的房产,离婚时房产如何处置。

对于婚约财产(房产)纠纷,没有结婚时的分割情况,主要考虑如下几个特性,首先是房款是谁出资、登记在谁名下,有无房贷的情况,具体我国目前裁判原则如下图:

序号

出资方

产权登记方

裁判原则

1.

A

B

B返房款给A(不含房屋的增值)

2.

A

A和B

A给折价款给B(房款10%-30%)

3.

A、B

A和B

按份共有(约定共同共有除外)

4.

A、B

A、B和A(父母)或B(父母)三方

按份共有,得房一方给未得房一方房屋折价款

5.

A(父母)或B(父母

A或B另一方

另一方得返还房款给一方(或一方父母)

6.

A(父母)或B(父母)

A和B

“谁出资、谁受益”原则,给一方相应的补偿

(注:当事人简称AB)

生活中,男女双方虽未明确表示为购买房屋而付款是为了结婚为条件的,但是法院结合实际情况及一般大众的认知,依据可以推断出一方应该是附条件的购房行为,其中主要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条,明确了负义务赠与合同:赠与可附义务赠与,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受赠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对于上述双方共有关系的区分,主要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物权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的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对于婚约其他财产问题,现实中,如一般男方的彩礼、女方的嫁妆,恋爱时购置的车辆等。生活中,男女双方在热恋期间或者打算结婚前,在金钱财物上往往不会区分得很清楚,甚至会给付大数量的钱款。一般来讲,这种行为是以未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为目的的,具有相当的针对性和目的性。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给付的目的无法实现时,作为接受给付的一方继续占有对方的给付就失去了相应的依据。其主要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在这个有着上千年历史文化的的城市,在这个百年传承的革命城市,在南昌那座标志性的建筑物“双子塔”,它将承载着新一代只专注于婚姻家事业务律师的新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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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欢欢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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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欢欢
  • 执业律所:
    北京市京师(南昌)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高级合伙人律师
  • 执业证号:
    13601*********5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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