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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学对汉代法律的影响
来源:王世银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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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儒学对汉代法律的影响


 [摘要]:儒学思想源远流长,博大精深,以其强大的生命力贯穿了整个中国的古代历史,特别是国力空前强盛、疆域空前辽阔的汉代,汉代统冶者采纳了董仲舒:“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治国方略,儒学从此成为主流思想,并贯穿到汉代的法律中,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摘要]      儒学      汉代法律      影响  

 儒学作为中华民族一颗智慧的明珠,以其强大的生命力向世人证明了它自身的价值,它从中华民族所特有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操守出发,开创了完全属于自己的文明大国的法律体系,并且贯穿了整个中国的历史,特别是国力空前强盛,疆域空前辽阔的汉代。

一、儒学的起源。

儒学是春秋战国时期孔子创立的形成最早、影响较大的一个学派,先秦儒家以孔子,孟轲和荀况为代表。当时社会正处于奴隶制走向封建制的剧烈动荡时期,西周以来的天赋神权已开始动摇,反映并维护宗法等级制的周“礼” 也已崩坏,孔孟代表了刚刚登上政治舞台的封建贵族的利益,他们继承和发展了西周以来“礼治”和“明德慎罚”的思想,提出了一整套旨在维护封建统治的“礼冶”、重视“德治”、强调“人治”的法律观点,经后世从政的儒学者的加工、改造,与封建纲常礼教融为一体,从西汉起,就被封建统治者奉为正统,在法律思想领域中长期占支配地位。

二、汉律儒家化的文化背景。

经过了秦朝苛酷的统治和西汉初年的连年战乱,诸侯并起,经济凋敝,大饥馑而人相食,“天子不能具醇驷”,统治者迫于当时的形势,鉴于秦亡的教训,在思想上则崇“黄老之术,清静无为”,在政治上“与民休息”、“轻徭薄赋”,“约法省刑”,经过七十年的恢复和发展,“京师之钱累巨万”,“太仓之粟陈陈相因,充溢露积于外”这就为好大喜功的汉武帝在政治上、军事上提供了雄厚的物质基础。而汉初分封的诸侯王国也因此强大起来,构成了对中央集权的威胁,加之漠北边患日重,匈奴步步进逼,黄老“无为而治”的思想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封建统治者迫切需要一种比黄老更为有力,比法家思想更为柔软的治国方略,汉武帝“诏举贤良方正”策问天下,董仲舒对以“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并以德教为本辅之以刑罚来调节社会的思想和行为,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儒学从此取得了正统和独尊的地位。

三、汉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一)、立法指导思想。

首先,董仲舒为了适应西汉封建统治者的政治需要,极力鼓吹君权神授的思想。他提出“天子受命于天,天下受命于天子”,称“古之造文者,三画而连其中谓之王。三画者,天地与人也,而连其中者,通其道也,取天地与人之中以为贯而参通之,非王者孰能是?”(《春秋繁露·王道三通》),他把君主与臣民的关系看成是干与枝、本与末的关系,主张“强干弱枝,大本小末”(《春秋繁露·十指》),皇帝的至亲权威不可侵犯,凡是侵害皇帝个人和皇权统治者的行为均要受到最严厉的惩罚,即使在心里诽谤朝政。如“腹诽”也会招来杀头之罪。

其次,董仲舒很重视秦亡的教训,反复强调教化仁政的思想,当教化不能奏效时,再使用刑罚,即“德主刑辅”。他认为民性经过教化就能去恶就善,为政必须以教化为大务,如果继续采用秦朝那样严峻的办法,只能是火上浇油,要想减少和防止犯罪,还要靠“德治”,使天下相安,百姓融洽,达到西汉王朝的长治久安。

再次,董仲舒继承和发挥了先秦儒学“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伦理思想,提出了“三纲五常”说“三纲”即“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五常”即“仁、义、礼、智、信”五种永恒的道德,他在《春秋繁露·顺命》中说“诸侯受命于天子、子受命于父、君妾受命于君、妻受命于夫”,君、父、夫、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三纲”之上再加上神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这种礼律融合的尊卑思想成了封建王朝立法与司法的指导原则。

(二)在律法方面的表现。

当高度集权者们把儒学奉为官方哲学后,从此,“礼治”与“法治”一个台前,一个幕后,在封建统治者手中合二为一,达到了“礼法合治”,即宗法制与官僚制的结合,家族伦理原则和君主专制原则的融合,道德教化与法律强制的结合,贤人政治与刑法治国的结合,“礼”、“法”通过统治方法上的相互补充和交替作用,从而在制度上由原来的对立走向了统一,规范了汉朝臣民的行为规范。

1、刑法立法方面

1)、“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原则渊源于孔子的《论语子路》中的“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汉宣帝地节四年(公元前66年)诏:“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闻。”据这一原则,卑幼匿尊长犯罪,皆不负刑事责任,尊长匿卑幼除死罪上请减免外,不负刑事责任。儒家的家族伦理观念在这时以法律原则的形式得以明确表达,并且在直至清未的长达两千余年的封建法典中得以继承,对后世法律有着深远的影响。

2)、“先告自除其罪”,现代的自首情节只做为一个可减免的酌定情节,不至于因自首而免除刑罚。但在汉律中先告自除其罪就带有儒家注重内省自修的成份,儒家思想中的“五常”与“八目”中的“格物、致知、正心、诚意、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都讲求人对自我内心的修养,并讲求内修成功了才能进一步追求其社会价值的体现,对于一个犯了罪的人,只要能够“先告”这已经从根本上解决了问题,因此也就可以免除对其的惩罚。

3)、“上请制度”,即指一定范围内的官僚贵族犯罪后司法机关不得擅自拘决,而须皇帝裁决。两汉时期公侯驻及子嗣和官吏俸禄在三百石以上的在法律上都享有“先请”的特权。高祖七年(公元前200年),诏:“令郎中有罪耐以上请之”。宣帝黄龙元年诏:“吏六百石位大夫有罪,先请。”后又经汉历代皇帝的多次修改,至东汉末年,还保留了皇帝宗室五服亲的上请特权,这些法律制度淋漓尽致地体现了儒家“贵贱有等,长幼有差,贫富轻重皆有称者也”的阶级特权,因此也破坏了法律的平等、公正的内在价值。

4)矜恤原则,这一原则规定了老幼废疾者或妇人犯罪,可在量刑和监禁方面给予优待,汉惠帝时诏曰“民年七十以上若不满十岁,有罪当刑者,皆完之。”据《汉书·刑法志》记载“耆老之人,发齿堕落血气既衰,迹无暴逆之心,”而七、八岁或以上的孩童又稚气末脱不明世事,皆无刑事责任能力。汉律之“矜老”和“忴幼”之意,正反映了儒家思想理想化社会状态的法律价值观。

5)“造意”与“非造意”之分。汉律中开始有“造意”与“非造意”的区分,“造意”指蓄谋,犯罪前的谋化策动,而“非造意”指事先无预谋的犯罪行为,其区分的方法源于荀子的学说,区分目的指主观恶意的程度,内心善恶成了定罪量刑的标准。

6)汉代的刑名依照“三纲五常”之说,同时为适应统治者的需要,对凡是侵犯君主特权的都课以重罪。如“欺谩、诋欺”、“腹诽”、“不敬”、“废格沮事”等犯罪,都要求无论大臣诸候还是什么人都要对君主绝对忠诚与顺从,否则可能招来死罪,可见“礼”在汉律中的重要地位。

2民商法律方面

汉代大儒董仲舒由“五常”所倡导的重道义轻功利的思想,直接影响了汉代统治者重农轻商,形成了仕、学、农、工、商的阶级秩序,进而在民商法上产生了很大的导向作用。

首先,汉律划分了社会等级制度。第一是特权阶层,即皇室亲属均封为贵族、军功爵位制,官吏等级制,在特权阶层内也细化、分化不同地位。而根据“官当”、“议请”制度,则特权阶层内的人犯罪可以免受刑罚,汉律对特权阶层中个人拥有何等级的特权,如何拥有该特权都有详细的规定。在社会等级制度上,汉律照搬儒家学说的“礼制”,而家庭制度上更是以“三纲、五常”为核心,将封建宗法下的家庭伦理引入法律。“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家长制在汉代的家庭法中表现得淋漓尽致,在汉律中对家长不孝或触犯父权者,如殴打杀害家长,告发尊长犯罪,甚至在为尊长服丧期间与人通奸即属大逆不道要处以极刑,而家长殴打晚辈一般不受法律制裁。在婚姻立法方面,汉律规定了“一夫一妻多妾制”,而妻子不可多夫,男女青年之间在婚姻家庭权利上得不到真正平等,妇女在家从父、出家从夫、老来从子,没有独立的个人权利,而是男性的附属品。

可见,汉律在民商法律中倾向于宗法家庭立法,重视伦理纲常制度化家庭化,道德法律化,而轻视了商业秩序的制度化、规范化,这正是儒家重义轻利的思想是分不开的。

3司法制度方面

汉代司法制度已拥有了较完备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但在诉讼方面有几点明显的封建礼教色彩。

1)重大疑难案件的最后裁决权由皇帝独揽,“先请”案件一律奏请皇帝,这充分体现了“君权神授”“君为臣纲”的儒家思想。

2)亲亲得相首匿原则,体现了“父为子纲”的伦理观,在此,伦理纲常,礼制大于法律。

3)“春秋决狱”是儒家思想引入汉律的典型表现,《春秋》强调“尊尊”与“亲亲”的原则,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宗法等级关系,用《春秋》的经义来解释和指导司法实践,非常符合统治者的需要,其要旨是,根据案情事实,追究行为人动机,并以其动机有无恶意作为定罪量刑的首要条件。董仲舒不但引礼入律,还礼律并用,甚至以礼代法,并注有《春秋决事比》以及《春秋决狱》232事等,一些经学大师,纷纷以儒家的观点解释汉律,聚徒讲授,广为流传,可见汉律儒家化的程度之广泛与深入,由立法思想到法律条文和法律条文的解释,由社会等级身份到家庭关系,由行为规范到思想道德指南,甚至无律可循也要引以断案。

四、汉律儒家化的历史影响

汉律儒家化是中国封建社会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历代王朝无不礼法并用,引礼入律直至清朝都没有改变,如“亲亲得相首匿”等。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主流思想,更直接将其经典条文化、法律化,“三纲五常”近乎成为指导中国封建社会人们行为规范的习惯法,君权、父权、夫权、成为封建社会的权力核心,法律对其倍加维护,“仁、义、礼、智、信”成为人们的行为准则,虽然到了封建社会末期,有些内容已不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有少部分的改动,但其核心部分仍未受到动摇,可见汉律儒家化的深远影响。

儒家法文化伴随着中华民族走过了几千年的风雨历程,经受住了古代中国社会法律的考验,它与中华民族其他的传统文化相结合,创造了中华民族不朽的文明史,尽管现在它从官方哲学的高位上退了下来,并呈现出衰落的趋势,但它深深扎根在我们的民族的心里,在现代生活中依然可以感觉到它的存在。

 

 

参考书目:

1、马作武   主编《中国法制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

2、曾宪义   主编《中国法制史》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0

3、刘新      主编《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

4、《论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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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世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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