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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量:237

一、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代位权制度的核心问题之一,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作了明确规定。具体为: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1、所谓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是指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必须有合法的债权债务的存在,如果不享有合法债权,代位权也就不存在合法的基础。

2、所谓债权必须确定,是指债务人对于债权的存在以及内容并没有异议,或者该债权已经经过了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所确定的债权。

3、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必须到期,债权人才能主张代位权。

(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意味着债务人不仅应当对次债务人享有债权,而且此种权利必须到期,因为没有到期,则谈不上怠于行使的问题。

所谓怠于行使权利包含两重要素:第一是处于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第二是债权人具有懈怠、不积极的主观因素,两者缺一不可,也就是说必须主客观同时考察才可。事实上某人拥有债权,并非一旦到达履行期就必须立即行使,否则将被视为懈怠。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就是给权利人以充分的时间来自由行使权利,我们每个人对权利的这种自由必须尊重。债务人未能及时行使权利可能有多种原因,如可能正在秘密收集证据,为起诉次债务人作准备等,这不能说明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因此主客观皆具备才具备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二、债权人怎么行使代位权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又不以诉讼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未能实现。

合伙个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综上,对于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的问题,律师365小编就为大家解答到此。其实代位权的行使会影响到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交易,所以在行使的时候需要注意一些事项。另外,在行使代位权时会涉及到部分行使费用,这一费用该由谁来支付呢?对于这些比较专业的问题最好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代为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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