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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不到债权人债务该如何履行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5
浏览量:126

一、找不到债权人债务该如何履行

遇到这种情况,为避免日后出现纠纷,最好是到公证机关办理标的物提存公证。所谓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付给提存部门而使合同关系终止、履行义务即告解除的制度。我国《合同法》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的,债务人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

根据法律的规定,办理提存公证后所提存的财物即转归债权人,债务人对提存债务的履行义务即告解除。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所需支付的提存费用由债权人承担。从提存之日起,超过20年无人领取的提存物,视为无主财产,上缴国库。

二、债权人迟延有什么法律后果

债权人迟延后,原则上并不发生债务人债务不履行的责任,即不发生损害赔偿请求权、违约金、迟延利息,担保权不实行,合同解除权亦不发生。对于此一法律效果,学说上有见解指出,严格地说来,与其以之作为受领迟延的效果,尚不如以之作为清偿提供的效果更严密。因为在提供与受领迟延的发生时间上相一致之场合,比如催收债务场合,债务人为言语的提供,债权人进行催收(受领),这期间会有若干时间差的存在,此间债权人尚未陷于受领迟延,而提供的效果却已经发生了。

债权人受领迟延后,因金钱债务而生的利息债务,自受领迟延时起向后消灭。此系因债权人受领迟延,债务人的债务并不消灭,债务人仍应随时准备履行,己不能利用该项金钱取得收益。故自受领迟延发生时起,债权人即不得请求嗣后的利息。

债务人可以请求标的物的保管费用和因受领迟延而增加的必要费用。增加的必要费用包括提存费用、货物往返运送费用、履行债务所支出的路费、通知费用、对不宜保存的标的物的处理费用等。

在实践中找不到债务人的情形居多,但是有时候也难免会出现找不到债权人的情形,那找不到债权人该怎么履行债务呢,这算不算是债权人的迟延呢,如果算是的话债权人迟延有什么法律后果呢,这些问题最好问问专业的律师,也可以请律师根据您的实际情况来判断如何履行债务可以最大程度的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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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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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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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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