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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 复议前置是否适用
来源:曹乐维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4
浏览量:603

一、工伤认定 复议前置是否适用?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可见该条例明确规定对工伤认定不服采用的是复议前置。但《工伤认定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7号)第十九条规定:“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在《办法》与《条例》就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规定不同的情况下,应根据上位法优先原则,《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国务院颁布的条例,《工伤认定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国务院《条例》效力强于部门规章,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时,应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按复议前置来执行;当事人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的,则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这种情况下行政复议不是前置程序。

二、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6)单位工会组织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单位工会介绍信、办理人身份证明;

6、区工伤申报经办部门在接到申诉人提供的材料后,认真审查,对材料完整、符合申报条件的,开具《受理通知书》,并报送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查认定;对不符合工伤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当中的相关规定,在其中对于工伤认定 复议前置是否适用的这一问题就有着明确的规定。实际上,工伤认定是不适用于复议前置的。因为,如果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不服的话,可以提起行政复议,但是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这和复议前置的要求很明显是不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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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曹乐维
  • 执业律所:
    湖北尊而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201*********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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