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圣海律师亲办案例
虚报注册资本罪认定和处罚
来源:刘圣海律师
发布时间:2008-03-19
浏览量:850

虚报注册资本罪认定和处罚

一、刑罚条文:

刑法158条,申请公司登记适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一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概念:

是指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三、犯罪构成分析:

1、该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登记制度及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进行登记时该犯罪行为必经程序,不进行登记,不可能构成此罪。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人只限于在中国境内登记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2、从客观方面表现在,在申请公司登记过程中,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骗取公司登记,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所谓虚报注册资本,是指登记时所上报的注册资本虚假或不实,表现为股东的实际出资与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一致,即实际出资额远远低于注册资本额,如人们通常所说的“皮包公司”。所谓的虚假证明文件主要是指资金信用证明,验资证明或者资金担保。

3、构成本罪必须是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如何认定数额巨大,后果严重和严重情节,目前还没有指定出明确的立法和司法解释作为判定标准。因各种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相差很大,无法进行比较认定。一般以虚报注册资本占法定最低出资限额的一定比例为标准,如20%30%就足以影响公司正常经营,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或债权人的利益。对于虚报注册资本数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的,仍应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所谓“后果严重”一般指虚报注册资本行为给国家、社会、其他股东或者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失,例如:公司虚报注册资本登记成立后不能营业,或者贷款不能返还,或者在交易中资不抵债,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引发重大诉讼、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等情形。所谓“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是指行为人多次虚报注册资本,或者行为人利用虚报注册资本成立公司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4、本罪的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一般是单位,即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四、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

1、对于不是按照《公司法》进行登记的其他企业,在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的,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2、虚报注册资本罪是否成立,应以是否取得公司登记结果为标准,对虚报注册资本没有达到目的,如果行为没有造成社会危害性,一般不应当以犯罪论处。

3、对于通过开具假银行进账单等非法手段虚报注册资本的行为,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资格,也应当以虚报注册资本罪论处。

4、虚报注册资本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公司法第206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

以上内容由刘圣海律师提供,若您案情紧急,找法网建议您致电刘圣海律师咨询。
刘圣海律师主办律师
帮助过1793好评数93
  • 服务态度好
  • 咨询解答快
凤阳西路恒丰国际大厦十一层新亚汽车站旁
LAWYER INFORMATION
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刘圣海
  • 执业律所:
    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3401*********012
CONTACT ME
联系本人
  • 服务地区:
    安徽-合肥
  • 地  址:
    凤阳西路恒丰国际大厦十一层新亚汽车站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