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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
来源:罗上泉律师
发布时间:2018-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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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的社会价值

首先,不是在此对刑事辩护进行高谈弘论,只是随心发表一些刑事辩护工作的工作经验,探讨一些司法制度,结合现实,提出自己看法,不去摘录网上的文章。

一、现阶段刑事辩护的重要性。

说其重要,从当事人被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便知,因刑事强制措施是对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最强的限制,当事人正在受到国家机关的合法磨难----法律术语上叫刑事强制措施。

二、公、检、法办案法则,和“以审判为中心”的提出。

公安机关是一个最为庞大的司法机关,系统遍布全国的每个角落,业务范围包罗万象。长期以来,刑事案件“以侦查为中心”,检察院大多数是以移送为主,即基本是抄写作业,法院审判走过场,司法现象上称的三部曲:公安局是“煮饭的”,检察院是“送饭的”,法院是“吃饭的”。随着冤假错案的不断涌现,而且错的是极端的离谱,一是司法界流传的“亡者归来”,即被犯罪杀死的人(被害人)在若干年以后,离奇的回来了;二是“真凶再现”,即真正的凶手出现了,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而案件已经审理终结的凶手已经被执行死刑或在监狱服刑。这些离奇的冤假错案,惊动了中央高层,经调研,发现都是以“侦查为中心”所导致。司法改革领导小组提出了“以审判为中心”的构想,并逐步推进,力图有效的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三、以审判为中心,需要长期的努力和改革。这是必然的,“以侦查为中心”已经根深固蒂,统治了司法思想几十年,只有不懈努力才能改变。

四、“疑罪从无”的难处。

疑罪从无,目前,主要还是一种法律口号,大多数只停留在法律层面,如果到了法院,疑罪的对价,基本只能从轻。因为法院要做出无罪宣判,意味着,检察院、公安局有错,要被追究责任,这是不现实的。从最高法公布的冤假错案来看,并没有法院主动做出无罪宣判的,都是在最高法的干预下,要么提审,要么复查复审后纠正。实践中,法院在发现疑罪时,一般是从轻。一个要判处死刑的案件,有良知的法官,发现疑点,无法排除时,可能会做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判决。他已经向公检法一个交待,留待无辜者一线生机,如果他能力翻案的话。一个要判处有期徒刑5年的犯罪,发现疑点,无法排除时,他也要向公检法一个交待,他在看守所被羁押了一年,就判一左右,被羁押二年,就判二年左右,不会判处一个无罪的案件,让自己难堪。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虽然无罪的取得是极大的困难,但不要放弃,你最起码会取得罪轻的效果,毕竟,这种社会现象,有他的合理性。律师,你所维护的公平与正义,维护的公民的人身权民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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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上泉律师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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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罗上泉
  • 执业律所:
    广西先达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副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504*********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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