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律师亲办案例
合同诈骗罪辩护词
来源:李颖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8
浏览量:719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X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XXX合同诈骗罪案的一审辩护人,依法为其提供辩护。辩护人在开庭前通过查阅卷宗材料,多次会见被告人,现根据法庭查明的事实,本着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XXX及辩护人对检察院指控被告XXX的罪名及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二、本案被告人XXX具有一系列法定、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依法应予从轻、减轻处罚。
  1.被告人XXX系自首,依法应予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案中,被告人XXX经武汉市XXX人民检察院认定系自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及《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2.被告人XXX认罪态度良好,悔罪深刻。
被告人XXX对指控的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这一态度是应当加以肯定的。被告人XXX案发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对案件事实作了详细交代,便于本案的彻底查明。在辩护人会见被告人XXX时,他多次强调,表示对不起妻子和家人,对不起受害人,并让我们委托家属一定要向受害人真诚的道歉,且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的行为也说明被告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下的罪行。可见,被告人确有自愿认罪、悔罪的表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恳请法院在对被告人XXX定罪量刑时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积极退赃、退赔的情节、且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应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
被告人及其家属积极采取各种方法退赔受害人损失,除被害人西安XXX文化传播有限公司(XXX)仍在分期还款中,其他受害者均获得全额退赔,并取得全部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XXX的行为已经体现出其真心认罪伏法,愿意为自己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被告人XXX因为经济困难及一时的贪念实施了犯罪行为,请求合议庭充分考虑以上辩护意见及被告人XXX系初犯、彻底坦白的态度和悔罪的表现,以人为本,对其予以从宽处理。
    此致
武汉市XXX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                                             李颖 律师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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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颖
  • 执业律所:
    湖北佑应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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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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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201*********5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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