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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
来源:张雪明律师
发布时间:201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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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制度的设立有利于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社会关系的稳定。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从法条的字面理解起诉、请求、同意是引起中断的事由而且从中断的次日开始从新计算,对请求和同意后两者并无异议,唯在当事人起诉场合,其后果无非有三:①若当事人胜诉,则依民事诉讼法215条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新修改的《民诉法》增加规定了请求执行的时效可以中断、中止,与旧法相比看出立法者对请求执行的时效向诉讼时效的转变,也为修订民法典做了准备。也就是说当事人胜诉了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权利人在此期间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依据《民事诉讼法》230条“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务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能法院执行。”和《意见》296条可以看出我国对执行实行的是“一劳永逸”型不用多次请求,只要一次申请,即使被申请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只是执行中止,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只要向法院递交一份恢复执行申请书即可,一直到权利人权利实现时才终止。故此阶段没有诉讼时效适用的余地。此种情形应从起诉之日起开始中断到确定判决中断终止即诉讼时效开始从新计算,权利人在2年内申请执行。②若当事人败诉,其权利既不被法院承认,所谓时效期间重新起算更是无从谈起;③若当事人撤诉或法院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则视为当事人没有主张权利,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也无重新起算的余地。下面我们看一下台湾民法和德国民法对此是怎样规定的。台湾民法136 条“时效因开始执行行为而中断者,若因权利人之声请,或法律上要件之欠缺而撤销其执行处分时,视为不中断。时效因声请强制执行而中断者,若撤回其声请,或其声请被驳回时,视为不中断。”第 137 条“ 时效中断者,自中断之事由终止时,重行起算。因起诉而中断之时效,自受确定判决,或因其他方法诉讼终结时,重行起算。经确定判决或其他与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之执行名义所确定之请求权,其原有消灭时效期间不满五年者,因中断而重行起算之时效期间为五年。”德国民法亦有规定第211条 【因起诉而中断的持续时间和终止】(1)时效因起诉而中断时,在诉讼以确定判决或者其他方式终结之前,继续中断。(2)诉讼因达成协议或者不进行诉讼而停止时,中断自当事人双方或者法院进行最后一次诉讼行为之时起终止。中断以后重新开始计算的时效,因当事人一方继续进行诉讼行为而视同为起诉方式而中断。第216条 【因执行行为而中断】(1)时效因开始执行行为而中断时,如果执行行为因权利人提出申请或者因缺少法律条件而被撤销时,时效视为未中断。(2)时效因申请强制执行而中断时,如果申请未获准许,或者在开始执行行为之前撤回申请,或者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已获批准的执行处分被撤销时,时效视为未中断。第217条 【时效中断的效力】时效中断后,在中断前已经过的时间不予计算;新的时效自中断终止后重新开始计算。第218条 【判决确定的请求权的时效】(1)以确定判决确认的请求权,即使该权利本身应适用短期时效的规定,在判决后仍适用三十年的时效规定。因可执行的和解或者可执行的证书而产生的请求权,以及因破产程序确认的请求权成为可执行时,亦同。(2)如果此项确认涉及将来才到期的定期给付,适用短期时效期间的规定。依德国及台湾地区民法规定可总结以下几点:第一起诉、请求执行都可发生中断。第二起诉中的诉讼时效中断是一个时间段有中断的开始时间(即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到法院确定判决时中断终止从此时开始从新计算诉讼时效。

结语,《民法通则》140条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规定起诉而中断并没有错,只是程序法与实体法不配套在于私法自治的精神未能在执行法中得到彻底贯彻,虽然新民诉法修改了215条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但在执行程序中立法者否定了德国、台湾的观点(一次请求即可)。140条后段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表达不够严谨,应当是因起诉而中断之时效,自受确定判决,或因其他方法诉讼终结时,重行起算。即起诉时发生中断一直持续到确定判决止开始从新计算诉讼时效(适用民诉2152年的规定),到执行程序由于我国民诉法230条规定期限是无限长,所以诉讼时效没有适用的余地。可能是立法者处于对权利者的保护,但却忽略了法律关系的稳定。有待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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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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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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