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少杰律师亲办案例
法律也柔情,“帮助”女儿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
来源:郭少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7-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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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详情】

刘大妈去世前和儿子一起生活,在市区有两套房屋,是刘大妈与儿子动迁安置所得的房屋,2001年刘大妈和儿子与拆迁办公室签订协议,取得了房屋的产权,产权登记在刘大妈名下,刘大妈去世后,她女儿一纸诉状将弟弟告上了法庭,要求按法定继承顺序与弟弟平分这两套房屋。此时刘大妈的儿子无奈道出了其中的隐情,原来自从姐姐出嫁以后,对老人不闻不问,很少关心老人,没有尽到赡养的义务。刘大妈的饮食起居都是自己主动承担的,老人住院医疗的费用以及办丧葬的费用都是由他承担。因此对姐姐提出的平分继承遗产的事,并不认同。并且在庭审过程中,儿子也出示了相应的医疗费和丧葬费的发票

【法院判决】

对姐姐提出平分继承遗产,不予支持,只能少分

法院最终判决刘大妈留下的两套动迁安置房屋,由儿子、女儿继承。但是其中五分之二的份额由原告女儿所得,五分之三份额由被告儿子所得,另外,女儿还应与儿子共同承担老人的医疗费以及丧葬费用。

【信凯法律讲堂】

法律也柔情,“帮助”女儿尽到赡养老人的义务。赡养老人是一种美德,所以《继承法》对尽赡养义务的继承人也是有些倾斜的。由于刘大妈未留有遗嘱,应适用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儿子女儿为刘大妈的遗产合法继承人。尽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该法同时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因此,法院作出了儿子得五分之三,女儿得五分之二产权份额的判决。与此同时,法院还要求女儿承担焦大娘的部分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

【信凯律师点评】

法定继承是在遗嘱继承无效或没有遗嘱继承的情况下发生的,我国的法定继承体现了中国特色的人性化规定,这就包括法定继承时公平但不均分,养子、继子享有与亲生子女同等继承权,赡养老人的继承人会多分遗产(包括赡养老人的非继承人也会适当分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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